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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航空公司乘客和行李运输通用条款

第1章: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条款定义如下: 

“约定的经停地点” 是指机票或者我们给您的行程表上注明的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 是指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 

“航班时间表”是指包括出发地点、目的地、预定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在内的信息。

“当局” 是指政府机构、专门机构或者经授权的组织/人员。 

“授权代理” 是指我们指定的客运销售代理,代表我们开展航空运输销售服务,如获授权,也可代理其他航空公司业务。 

“行李” 是指您旅行时携带的个人财产。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托运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托运票据” 是指与您的托运行李运输相关的票据。 

“行李识别标签” 是指为托运行李专门制作的识别标签。 

“承运人” 是指我们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代码在您的机票或联票上可见。 

“托运行李” 是指我们发出行李托运票据并负责运送的行李。 

“办理登机截止时间” 是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您必须完成所有的登记手续并拿到登机牌。 

“运输条款” 是指本运输条款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款。 

“合同条款” 是指您的纸质或电子门票(行程收据)中包含或提供的条款,结合参照本运输条款和通知。 

“联票” 是指给您的机票和其他机票共同构成单一的运输合同。 

“我方分支机构”是指我方的国内和国际分支机构。

“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分别指电子信息页面 https://www.vietnamairlines.com 和越南航空公司移动应用程序。

“客户服务中心”是指发布在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的我方客户服务中心。

“转机” 是指用同一张机票、另一张机票或者联票搭乘后续航班。 

“公约” 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为《华沙公约》);于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以下简称为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以及任何适用的协议、公约和法律文件。

“票联” 兼指纸质的和电子的飞行票联,每张可以指定一位乘客搭乘特定的航班。 

“损害” 是指飞机上或在任何上下运输工具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受伤,或乘客任何其他身体伤害。也可以指航空运输中行李损坏或者全部或部分灭失发生的损害。此外,还可以指航空运输中乘客或行李延误造成的损失。 

“天” 是指自然日,每周七天;如果是通知,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在确定有效时间时,机票出票日或者飞行起始日不计算在内。 

“电子飞行票联” 是指我们数据库中的电子飞行票联。 

“电子机票” 是指我们或我们的代理签发的行程收据、电子飞行票联,适用时也指登机凭证。 

“飞行票联” 是指注明“可以通行” 的那部分机票,如果是电子机票,则指电子飞行票联。飞行票联注明的是您可以搭乘线路的特定起讫地点。 

“不可抗力” 是指以超出我方或您控制的方式发生的不寻常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且其后果不能通过采取一切可能的必要措施来避免。

“收费标准” 是指票价和附加费。每项收费标准均随相关适用条件一同发布。必要时应将收费标准向有关当局报备。

“行程收据” 是指我们或授权代理作为机票发给凭电子机票飞行的旅客的一个或多个文本,包含旅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其他通知。 

“我们的规定” 是指本运输条款和费率表以外,我们发布的且在启运日有效的管理旅客和行李运输的规定。 

“乘客联” 或“乘客收据” 是指我们或授权代理发出的由您保留的那部分机票。 

“我方条例”是指由我方公布且于运输开始之日生效,并与本运输条件中某些条款规定的旅客和行李运输相关的规则与条例,包括本运输条件和收费标准。

“SDR”是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 的缩写,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定义的一种记账单位。这是一种基于若干主要货币价值的国际记账单位。SDR 的货币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每天都要重新计算。这些价值得到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认可,并定期在顶级金融期刊和 IMF 的网站 (www.imf.org) 上获得报道。

“中途停留” 指您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某地按计划中途停留。 

“价目表” 是指根据有关当局要求制定的已公布的票价、附加费及/或相关航空运输条款。 

“机票” 是指我们或授权代理发给乘客的“旅客和托运行李票” 或电子机票的行程单/收据,包括合同条款、通知和飞行票联。 

“未托运行李” 是指托运行李以外您带入飞机客舱自行保管的任何所有其他行李。 

“我们” 、“我们的” 、“我们自己” 是指越南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越南航空公司)。 

“您” 、 “您的” 、“您自己” 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我们同意搭乘或者将要搭乘飞机的任何人。

“ICAO”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的缩写

“IATA”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的缩写

第二章:适用范围

2.1.  总则
2.1.1.  除2.2、2.5条和2.6条规定,这些运输条款适用于我们运营的并承担与您飞行有关的法律责任的所有航班。
2.1.2.  除我们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通行凭证或机票另有规定以外,这些条款也适用于无偿及折价运输的业务。
2.1.3.  这些条款和承运人的规定如有变更,恕不事先通知,变更情况在我们的网站以及手机软件公布。这些运输条款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对外公布,乘客可以随时了解详细信息。

2.2. 来往于加拿大的运输

本条件适用于加拿大境内两点之间,或加拿大境内某一点与加拿大现行关税适用的加拿大境外任何一点之间的运输。

2.3.  包机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开展的运输,本运输条款的运用仅限于在机票或与乘客的其他协议中引用的条款,除此以外为不适用。

2.4.  代码共享
我们会与其它航空公司共同承运的服务称为“代码共享”。这是指即使您通过我们办理预订并持有使用我们的名字或航空公司代码作为承运人的机票,仍有可能是其他承运人实施运输。如果使用上述安排,我们会在您预订时将其他实际承运人的名称告知您。

2.5.  管辖法律

本运输条件的管辖法律为越南法律。对于根据公约进行的国际运输,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如本条件所载的任何条例可能与越南法律和公约的规定相违背,应以越南法律和公约的规定为准。

2.6.  条款优于规定
除运输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运输条款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规定在具体项目发生不一致的,以运输条款为准。

第三章:机票

3.1. 机票作为合同的主要凭据 
3.1.1. 我们仅为机票注明的乘客提供运输,您可能需要提交相应的身份证件。 
3.1.2. 您的机票不可转让。 
3.1.3. 折扣机票可能部分或全部不予退款。您应认真选择合适的票价 
3.1.4. 如果您有上述第3.1.3条款所述的机票,并且您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出行,只要您及时通知我方并提供该等不可抗力的证据,并且机票尚未使用,则我方将考虑向您退款,放弃第 11 条中规定的我方的拒绝退款权利。退还的款项应扣除合理的附加费。 

3.1.5. 机票是且永远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 机票的要求 
您可凭相应航班的飞行票联以及其他所有未使用的飞行票联和乘客联组成的有效机票搭乘该航班。此外,如果机票破损或被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涂改,则不可搭乘航班。 
如果是电子机票,您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您名下的有效电子机票搭乘相应航班。 
3.1.7.遗失、损毁、未出示机票
3.1.7.1. 如果您的机票,包括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飞行票联,发生遗失、破损(全部或部分)或不能出示,您可以要求我们用新的机票取代原来的票(全部或部分),但您 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发生问题的该次航班有效机票是正常出票的。这时,您必须签署一份协议,如果丢失或遗失的机票或遗失的飞行票联被任何人使用或者办理退 票,您应赔付我们出具新票的相应票款。 3.1.7.2. 如果没有上述证据或者您不签署上述协议,承运人签发机票可能需要您支付替代票的全额票价。如果原出票承运人确认丢失或破损的机票失效前无人使用,方可退还 票款。如果原机票在到期之前找回,并交还给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应及时办理上述退款。 
3.1.8. 乘客应该妥善保管机票,以防丢失或被盗。

3.2.  有效期

3.2.1. 除机票、运输条款或适用的价目表另有规定(如限制机票的有效性,则应在机票注明限制内容)外,机票有效期为: 
3.2.1.1. 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或 
3.2.1.2.自机票上首个航段启程之日起一年内,但前提是您的首次飞行发生在机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3.2.2. 如果您在机票有效期内要求订位而我们未能确认订位,造成您无法成行,按照第11条规定可以延长机票有效期,您也可以要求退票。 
3.2.3. 如果您开始了旅行,但因病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继续行程,我们可以延长机票有效期直至您可以继续旅行之日或该日起我们的第一个航班,且继续行程后可以提供所 支付票价相应的舱位时。您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如果机票剩余的飞行票联或电子机票的电子飞行票联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上述机票的有效期延期不得超 过医疗证明所示日期的三个月。发生上述情况,我们同时也会延长您同行直系亲属机票的有效期。 3.2.4. 乘客途中死亡的,该乘客陪同人员的机票可以免除任何修改限制延长有效期。已经开始旅行的乘客如其直系亲属死亡的,该乘客及其同行直系亲属机票的有效期同样 可以改签。任何此类改签应当凭死亡证明办理且任何此类有效期延长不得超过死亡日期的四十五(45)天。

3.3. 飞行票联顺序

3.3.1.您所购买的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载明的运输,即从起飞地点经过任何约定的中途分程点到达最终目的地。您所支付的票价基于适用于机票上所示的整个旅程的收费标准、特定票价以及在我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票价是我方与您所订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票联(或机票上提到的航班)没有按照机票上规定的顺序使用,则该机票将不予接受,并将会失效。

3.3.2. 如果您希望对您的旅程做出任何变动,您必须提前联系我们。你的机票价格应重新计算,您可以选择接受新的票价或维持原来机票的行程安排。如果您因不可抗力而 要对您的旅程做出任何变动,您必须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将您送至下一站或最终目的地,无须重新计算票价。

3.3.3.如果您未按照机票上所记载的顺序,并且未获得我方的同意,则根据您实际的旅程的适当收费标准,在变更时适用新票价(如有)。您需要支付您已支付的价格与您修改后的机票所适用的总价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新价格更低,我方将退还差额;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未使用的票联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3.3.4.请注意,虽然某些类型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的变更,但其他情况,比如变更出发日期、舱位等级或航段,可能会导致价格上涨。许多票价只在机票上显示的日期有效,也仅适用于机票上显示的航班,而且,可能根本不会变更,或者可能只有在您同意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才会变更。您可以联系我方或售票代理商,了解更多有关此类变更所需的额外费用。
3.3.5. 机票飞行票联可用于当日按照相应等级在预定舱位搭乘航班。如果出票时未订位,可以随后根据我们的价目表和该航班可用舱位情况订位。 
3.3.6. 请注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们就放弃搭乘航班,我们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继续飞行的订位。然而,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将不会取消您的后续航班订位。

3.4. 我们的名称及地址

我们的名称在机票上可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者不缩写。我们的地址为机票“承运人”一栏显示的我们名称缩写对面所示的出发机场,如果是电子机票,则在行程收据第一个飞行段注明。

第四章: 中途停留

4.1.中途停留是指根据我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当地分支机构或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有关当局的要求和适用的收费标准,在您的机票行程单中登记的、预先安排的任何中途停留点。
4.2.  中途停留必须提前与承运人安排并在机票上注明。 

第五章:票款和税费

5.1.票价

票价适用于从出发地点的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根据我方的合作伙伴合同,票价可能包括非空运的运输服务。如果票价可能包括其他服务,我方将在您购票时告知这些服务以及附带的条件。

付款时,票价会在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以及在我方当地分支机构和授权代理商处公布。您请求对行程单中任何航段或出发日期进行变更,可能导致适用的票价和附加费发生变更。

5.2. 税金及费用

票价不包括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者征收的税款、费用和收费。您在购买机票时,有责任向我方、这些机构的代表支付所有适用的税款、费用和收费。在购买机票时,我方会向您告知未包含在票价中的所有税款、费用和收费,其中大多数税款、费用和收费通常会在机票上分别列明。

如果税款、费用和收费因您变更机票而有所增加,则您有责任支付这些增加的税款、费用和收费。如果任何税款、费用或收费在您购票后发生变更和/或征收,我方将向您告知该等税款、费用或收费的具体适用条件。如果您拒绝支付该等税款、费用或收费,您有权根据第 11 条要求退还机票费用。

5.3. 附加费

附加费由我方或其他承运人收取。

附加费可能包括燃油、系统管理、机票销售服务和保险费用。

附加费也可能包括机票修改、特殊服务和取消的费用。

附加费详情在我方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布。

您有责任在购票时支付所有附加费。

5.4. 总票价

总票价包括您为购买机票而必须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票价、税款、费用和收费。  

5.5.总票价的支付

如果您尚未支付总票价,我方没有义务且可以拒绝运输乘客或其行李。

5.6 货币 

总票价和附加费应采用签发和修改机票时所在国家的货币支付(如果通过我方的网站签发机票,所使用的货币应是您访问网站时选择的某一国家/地区的货币),但我方或我方授权代理商在您付款时或之前指定的其他货币除外(例如,由于当地货币的不可兑换性)。我方可以按照适用法律自行决定接受用另一种货币付款。

第六章:预订

6.1. 预订的要求  
6.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会记录您的预订。我们会根据您要求向您提供书面预订确认。
6.1.2. 某些票价的机票限制或不得更改或取消预订。您应该查看您票价的适用条件,如您没有注意,我们概不负责。
6.2. 出票时限  
如果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指定的出票时限之前您还没有支付票款,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订。
6.3. 个人信息数据 
我方在为履行运输合同而收集、处理和存储您的个人数据时会遵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的规定。有关更多信息,以及在确认和继续进行您的任何部分预订之前,请参阅越南航空公司的隐私政策。
6.4. 座位 
我方将尽力满足您提前安排座位的请求。然而,我方不能保证飞机上有任何特别座位。如果我方认为出于安全目的、为了遵守政府监管规定或安保和健康原因而有必要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则我方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您已经登机。我方将按照适用法律为有特殊需要的乘客进行合理的座位安排。
6.5. 未使用已定妥的座位时需支付的服务费

除非票价有不可退款的限制,否则如果您未能使用已定妥的座位,则您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费。该等附加费将在我方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公布,并且将在适用时得到我方的确认。

6.6. 特殊的服务 
6.6.1.我方将尽一切努力,尽我方所能为您提供定座时所请求的特殊服务。如果我方不能提供您所请求的特殊服务,我方将通知您。您的特殊服务请求将立即,或在我方核实运输条件后,或您完成这些运输条件下的程序后得到确认。如果您在机场需要特殊服务,我方将检查服务条件并通知您是否提供此类服务。如果我方不能提供您之前请求的服务,对于您发生的任何相关损失或费用,我方概不负责。
6.6.2. 如果乘客您患有残疾且需要任何特殊的帮助,您应该在预订时通知我们您的特殊需要。 
6.6.3. 如果乘客您患有残疾,我们在运送时会根据您的特殊需要做出安排。即使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您的特殊需要,我们仍将尽力满足您的特殊需要。
6.6.4. 出于飞行安全需要或者您无法自行离开飞机或者您无法理解安全指令,我们可能要求您旅行时有人看护。
6.6.5. 我们有权在任何航班停止接受必须在担架上旅行的乘客。 
6.6.6.您可能需要为我方提供的某些特殊服务付费。服务费会在我方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或在我方的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公布,并在您提出请求时由我方予以确认。

6.6.7. 接受运输没有成人陪伴的儿童、有残疾或健康状况的乘客、孕妇或需要特殊服务的乘客,取决于我方的安排,并且须遵守我方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中或在我方的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运输条例。

6.7. 机上服务 

6.7.1.我方将根据服务的可提供性以及飞行时间,在飞机上提供娱乐设备和节目、膳食和其他服务。您可能需要为我方提供的某些机上服务付费。服务费会在我方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或在我方的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公布,并在您提出请求时由我方予以确认。

6.7.2.如果我方无法提供您已付费的服务,我方将通知您并履行在我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相关义务。 

6.8. 预订的再确认 
6.8.1. 续程或回程的定座可能需要在指定的时限内重新确认。我方将通知您,我方是否需要重新确认您的定座,以及如何和在哪里确认。如果您未能在需要时重新确认您的定座,我方可能会取消您的续程定座。然而,如果您通知我方,您还想搭乘您之前被取消定座的航班,并且在您已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中有座位,则我方将恢复您的定座并将您送到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如果您已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中没有座位,我方会尽合理努力将您送到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费。该等附加费将在我方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公布,并且将在适用时得到我方的确认。
6.8.2. 您应了解您的旅程涉及的任何其他承运人的再确认要求。如果需要再确认,您必须根据机票上相应航班的航空公司代码办理再确认。
6.9. 续航预订的取消 
请注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们而错过任何航班,我们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续航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则不会取消您的后续航班预订。

第七章: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

7.1. 您必须在起飞前规定时间内到达办理登机地点及登机口填写官方表格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您未按规定办理登机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订。您应自行了解办理登机手续的最后期限。我们的航班办理登机手续的最后期限可以参见我们的时间表,或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索取。
7.2. 您办理登机手续后必须在我们规定的时间内抵达登机口。

7.3. 如果您未能及时到达登机口或您未能第14.2条规定出示旅行文件,我们可以取消为您保留的座位。

7.4. 由于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第八章:运输的拒绝和限制

8.1. 拒绝运输的权力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保留拒绝运输任何乘客或任何行李的权利(即使乘客仍持有有效机票或登机牌):

8.1.1. 为了遵守任何飞离、飞抵、或者飞经的州或国家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上述行动是必要的;或

8.1.2. 乘客拒绝向我方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或有关当局要求的信息,我方需要这些信息来提供您所请求的产品和服务;或

8.1.3.乘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i) 需要我方的特别帮助,但没有事先安排;或 (ii) 由于乘客的健康状况,我方认为运输或继续运输会对乘客本人、飞机上的其他人造成伤害或危及飞行;或 (iii) 防止疾病的传播;或 (iv) 不遵守有关航空安全和安保、航空运输方面的条例;或 (v)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航空安全或影响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或 (vi) 疑似酒精或其他兴奋剂中毒,导致不适当的行为;或 (vii) 《越南民航法》规定的安全原因;或 (viii) 应已获授权的政府机构的要求;或

8.1.4.乘客在前一次飞行中有不当行为或者盗窃行为,并且该等行为可能再犯;或

8.1.5. 您拒绝接受本人或行李安全检查,或者您在办理登机或在登机口接受上述检查时未能通过安全问题询问,或您未能通过安全评估/分析,或者您涂改或撕掉了行李的任何安保封条或登机牌的安保标签;或
8.1.6.乘客未支付本运输条件第 5 条规定的总票价,或者未向我方支付任何罚款、赔偿、应计费用和其他财务责任;或

8.1.7. 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而试图进入需要中转的国家;或者您试图进入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国家,或在飞行中损毁了您的旅行证件或拒绝按要求向机组人员提交您的旅行证件;或
8.1.8. 您出示的机票,(i)为非法取得,或(ii) 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iii)已经挂失或被盗;或(iv)为假票;或(v)您不能证明您是机票注明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没收上述机票;或
8.1.9. 您未按上述第3.3条规定要求依照飞行票联顺序使用,或者您出示的机票不是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发行或变更的,或机票残缺;或
8.1.10. 您没有遵守我们的安全或者安保指令;或
8.1.11. 您曾经发生上述情况或者错误。
8.2. 乘客被拒绝搭乘或者取消资格的后果

8.2.1.为确保飞行安全,在下列情况下,我方保留拒绝运输乘客或取消乘客任何未使用的机票部分的权利:(i) 乘客有破坏行为;或 (ii) 乘客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 (iii) 我方发现乘客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对其自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或 (iv) 乘客被拒绝入境;或 (v) 乘客在机场、飞行区或飞机上不遵守航空工作人员的规定和指示;或 (vi) 乘客在机场、飞行区或飞机上扰乱秩序,破坏纪律;或 (vii) 没有陪同人员的被驱逐出境者;或 (viii) 提供虚假信息,以致危及机场、飞行区、飞行中和地面上的飞机以及其他乘客的安全;或 (ix) 应越南或外国航空当局的要求。

8.2.2.我方还保留向我方经营的任何航班上的任何乘客发出临时或永久禁乘通知的权利。禁乘通知还会阻止您购买机票,或阻止您请求或让他人为您购买机票。如果您试图在禁乘通知仍然有效期间使用我方的运输服务,我方将拒绝为您提供运输服务。

8.3. 拒绝载客或不载客的后果

由于上述原因中途被拒绝搭乘或者取消资格造成的任何后续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相反,我们有权向您索赔由于包括上述行为、举动或情形引起的我们改变航线发生的成本。

8.4. 飞机重量/座位数量

8.4.1. 如果超出飞机的重量限制或座位数量,我方保留以我方合理的判断力决定哪些乘客或行李将不被运输的权利

8.4.2 对于所定座航班已获确认但仍被拒绝运输的乘客,我方对其所负有的责任应按照本运输条件第 16.5.6 条中的规定履行。

8.4.3.对于所定座航班已获确认,并及时出现在登机手续办理处但仍被拒绝运输的乘客,我方对其所负有的责任应按照本运输条件第 9.6.3 条中的规定履行。

8.5. 服务犬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发生或者我们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拒绝载运服务犬:
8.5.1. 服务犬没有套上适当的狗链或者口套。
8.5.2. 我们无法在您面前安排服务犬的位子。
8.5.3. 您服务犬的位子会阻碍过道或安全法规要求保持通畅进行紧急疏散的其他区域。
8.5.4. 服务犬涉及破坏行为或对飞机上其他乘客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其他行为。
8.5.5.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务犬是受过正确训练经过认证的服务犬。
8.5.6. 飞抵和飞离欧洲和飞抵和飞离美国的乘客携带服务犬或其他动物的,第8.6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要求可能会调整或不适用。遇到这种情况,请联系我们了解详情。

第九章:行李

9.1. 免费行李额度

您可以免费携带一些行李,但要遵守您机票上的规定。免费行李必须符合我方在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规定中的条件和限制。

9.2. 超重行李  

您需要支付超过免费行李重量的行李运输费,该免费行李重量在我方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公布。

9.3. 不可作为行李的物品 
9.3.1. 不得在您的行李中携带:
9.3.1.1. 不构成第1条规定中定义为行李的物品;
9.3.1.2. 可能会危及飞机或者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航空运输安全的技术指令、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法规以及我们的规定中明确的物品。
9.3.1.3. 飞离或者飞抵的任何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9.3.1.4. 根据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政府规定,被认为是危险的、不适合随身携带的物品,或带上飞机的行李。
9.3.2.未经有关当局批准,武器、弹药和辅助工具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爆炸品、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可作为威胁性武器的物品以及其他获准携带的危险物品,按照我方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规定,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为了确保运输期间的安全,子弹必须从枪中取出。子弹必须按照规定放在子弹盒或包装内。我方规定及机场管理局、ICAO 和 IATA 对于在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枪支、弹药和辅助工具的所有规定必须得到遵守。
9.3.3. 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易腐烂的物品(新鲜和容易霉烂变质的食品…)、艺术品、相机、钱、珠宝、贵金属、银器、计算机、电子设备、有价证票联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可流通票据、合同、商务文件、样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9.3.4. 尽管有禁止规定,如果您的行李中夹带了第9.3条中明确的任何项目,上述物品任何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9.4. 拒绝运输的权力  

9.4.1. 我方可以拒绝将第 9.3 条中规定的物品作为行李运输,并且在发现您的行李中存在任何此类物品后,我方可以拒绝继续运输该行李
9.4.2.根据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政府规定,我方将拒绝运输被认为具有危险性或被禁止作为随身行李或普通行李带上飞机的任何物品。
9.4.3. 我们可以由于安保、安全或操作的原因拒绝运输行李物品,包括不属于您的东西和部分属于您的行李。拒绝上述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不便,我们概不负责。
9.4.4. 除非提前与我们做好运输安排,我们可以将超过免费行李额度的行李通过后续航班运输。
9.4.5. 托运行李必须妥善安全放置在行李箱和合适的包装中,适合普通搬运装卸,否则我们可以拒绝接受。
9.4.6. 对于与我方没有联航协定的其他承运人,我方和我方的代理商不得托运该等承运人的行李。因此,如果您打算搭乘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到达机场,以便乘坐我方的某一趟航班,或者,您打算搭乘我方的某一趟航班到达机场,以便乘坐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则您必须提前检查并确认我方与其他承运人之间是否签有联航协定。如果我方与其他承运人之间没有联航协定,则您有责任搬运自已的行李,为其办理登机手续并为下一趟航班重新打上标签。对于并非我方经营的航班,我方不对您及您行李在该等航班上发生的损害或损坏承担责任。

9.5. 检查权  
9.5.1.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原因,我们会要求您允许对您进行检查和扫描以及对您的行李检查、扫描或x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场,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以确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包含第9.3条中所述的任何物品。如果您不愿意接受上述要求,我们可以拒绝运输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检查或扫描对您造成损害,或者x射线或扫描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害,除非是我们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9.5.2. 如果有关当局发现您持有或在您的行李夹带违反国际规则或国家机关规定的物品,我们概不负责,即使被查获物品被没收、销毁或移交给我们。
9.6. 托运行李  
9.6.1. 您交付给我们托运的行李,由我们保管并为每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9.6.2. 托运行李必须有您的名字或其他个人识别印记。 
9.6.3.托运行李将与您一起由同一趟航班运输。如果由于安全、安保或操作原因,我方无法运送您的行李,我方将把您的行李送上另一趟航班。如果是这种情况,您的托运行李会被运送并交付给您,但适用法律要求您到机场清关的除外。
9.6.4.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为 32 公斤(70 磅),总尺寸不得超过 203 厘米。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超重的物品必须被拆散并重新包装成较轻的物品。任何超重的行李如果不重新包装,将被拒绝运输。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均不对以下情形承担责任:(i) 由于您未能遵守行李重量限额,以及拆包、重新包装规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坏;(ii) 拒绝运输超重行李。

重量超过 32 公斤(70 磅)、总尺寸超过 203 厘米的托运行李,只有在定座时您通知我方并得到我方的批准后,我方才会接受对其进行运输。

9.7. 超额价值申报及收费

如果您申报托运行李的价值,并按照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托运行李支付额外费用,我方可能会接受超出适用责任限制的托运行李。这应符合航班起飞、经过或抵达的任何州或国家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9.8. 未托运行李  
9.8.1. 您携带上飞机的行李必须遵守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尺寸限制。如果您的手提行李过重或尺寸过大,或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安全,或无法存放在机舱内,则必须进行托运。
9.8.2. 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不适宜用货舱运输的以及不符合第 9.8.1 条要求的物品(例如乐器),只有在您提前通知我方并且获得我方的许可后,我方方可接受用机舱进行运输。此类行李的运输应单独收费。

9.9.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9.9.1. 您必须在航班抵达后尽快到目的地或中途分程点的行李领取处领取行李。如果您在行李可以领取时之后的三 (3) 个月内未领取行李,我方不对您的行李承担任何责任。
9.9.2. 只有在行李票和行李牌上具名之人才可领取托运行李。
9.9.3. 如果您请求领取托运行李,但未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我方将在您成功证明有权领取行李后方可允许您领取行李。我方在核实该权利时可能考虑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您的姓名、航班号、出发日期、行李牌号、行李件数。
9.9.4. 持有行李票的行李所有人在行李交付时接受行李并未提出意见的即视为行李已经完好交付,符合运输合同要求。
9.10. 动物  
我方接受运输家畜(狗、猫和鸟),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9.10.1. 家畜必须妥善装箱或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容器运输,随附有效的卫生证书、检疫证明书、入境许可证和出发、入境和过境国家要求的其他证件。该等运输可能受到我方指定的其他条件的约束。
9.10.2. 为了确保飞行期间的安全,我方拒绝运输某些家畜。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了有关被拒绝运输的动物种类的信息。
9.10.3. 如果被接受作为行李的宠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则不包括在免费行李限额内,但应根据第 9.2 条视为超重行李。除第 9.10.6 和 9.10.7 条外,您必须将这些动物装入适当的容器内,以便在货舱内运输。
9.10.4. 家畜可以作为行李运输,条件是您要对其负全部责任。我方对运输过程中家畜的任何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因我方过失造成的情况除外。

9.10.5. 上述动物如被拒绝进入或经过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我们概不负责。

9.10.6 备有狗舍和食物的服务犬可以免费陪伴聋哑或失明乘客乘机。根据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规定,服务犬不计算在您的免费行李限额内。

9.10.7 允许在客舱内运输的家畜必须符合我方关于重量、数量和大小的规定,并且受荷载条件、服务级别和飞行路线的限制。在飞行期间,您不得让动物离开容器。如果我方发现您的动物可能会影响其他乘客或航班的安全,我方可能会要求您将其转移到飞机的货舱。

 第十章:航班的计划及取消

10.1. 航班安排  
10.1.1. 时间表上的航班时间在公布日期和您实际旅行之日期间可能会发生改变。我们不能就航班计划向您作出保证且航班计划不构成我们与您的合同组成部分。
10.1.2. 我们接受您的订票之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会通知您当时的航班时间,并在您的机票上注明。我们在出票后,如果发生超出我们控制的情况有必要及/或出于安全或商业原因,也有可能需要改变航班时间及/或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期任何航班,改用备用飞机及改变中途停留地点。如果您向我方提供您的联系方式,我方将在职责范围内,将航班时间表的变化通知您。如果在您购买机票之后我方改变预定的飞行时间而您不予接受,并且我方无法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则您有权依据第 11 条办理非自愿退款。
10.2. 延误、取消、拒绝运输 
10.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和您的行李延误。实施这些措施时为了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以安排其他承运商和/或飞机代替我们营运航班。
10.2.2.如果航班延误或取消,或您被拒绝搭乘航班,我方将按照您的选择:
10.2.2.1.以适当的方式向您提供并更新足够的信息;提供膳食;按照有关当局发布的机场旅客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提供住宿;

10.2.2.2. 适当调整您的行程或将您安排到另一趟航班:如果您的航班延误 2 个小时或更长时间,在我方的运输服务范围内,我方将变更您的行程,让您到达最终目的地,放弃关于行程或航班变更的任何限制以及相关附加费(如有);

10.2.2.3.按照有关当局的规定(如有)向您提供不可退款的固定补偿;

10.2.2.4 如果您的航班延误 5 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我方会向您退款。退款应按照本运输条件的第 11 条规定办理。

10.2.2.5 履行有关当局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有)。

10.2.3.如果航班延误和取消并非因我方的过失造成,则我方无须遵守本运输条件第 10.2.2.2 条、第 10.2.2.3 条和第 10.2.2.4 条的即时义务。然而,我方将尽最大合理努力帮助您。

第十一章:退款

11.1.自愿退款

如果您按照下文规定购买了可退款机票,我方将退还全部票款或机票的未使用部分

11.1.1. 除本文中另有规定外,我方有权将退款退还给机票上具名之人,或支付票款之人,前提是请求退款之人出示合法的个人身份证件、适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运输退款申请书。

11.1.2. 如果票款不是由机票注明的乘客本人支付的,以及机票注明了退款限制,我们将退款给票款支付人或者其指定的人。
11.1.3. 除非机票遗失,必须退还机票和所有未使用飞行票联方能退款。
11.1.4. 提供乘客联或乘客收据及所有未使用的飞行票联要求退票且依照第11.2.1条或第11.2.2条规定要求退款给其本人的,视作正常退款且我们不再负责向您或任何其他的人退款。

11.1.5 如果您购买了不可退款机票,我方不退还全部票款或机票的未使用部分,但是 (i) 在本文件中或 (ii) 按照适用法律另有声明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只退还可退款的、未使用的税款、费用和收费,并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以购票和/或退款时我方分支机构、售票处或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具体市场或机票销售代理商的规定为准。

11.2. 非自愿退票 
如果由于我方的过失导致航班取消,或者我方没有以合理的方式经营航班等,导致不能经停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点,或者造成您错过已确认的预订转机航班,退款金额应当:
11.2.1.如果您机票完全没有使用,您将得到全额退款。
11.2.2.如果您的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将不少于已支付的总票价与已开始旅程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
11.2.3. 我方放弃退款限制和适用的附加费或空置座位费。

11.2.4.如果您在这种情况下接受退款,您和我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将被视为终止。

11.3.退款

11.3.1. 如果机票未曾使用,退款金额等于已支付票款金额,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预订费用;
11.3.2. 如果您的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将等于已支付的总票价和已开始旅程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减去任何适用的服务附加费或取消费。

11.3.3 机票变更、特殊服务、售票服务、乘客服务等附加费将不予退款,并且不包括在退款之内。

11.4. 遗失机票的退款 
11.4.1. 如果您遗失了您的机票或部分机票,请向我们提供充分的遗失证明,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退款将在机票有效期满后尽快办理,前提是:
11.4.1.1. 如果遗失的机票或部分机票未使用或未退款,但该等遗失的机票因我方过失而被使用、退款或送交他人的除外。
11.4.1.2. 退票受款人必须填写表格,并且承诺,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和/或遗失的机票或部分机票被其他人使用,将向我方退还已退款金额。
11.4.2.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遗失机票或者部分机票,损失由我们承担。
11.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1.5.1. 超过机票有效期申请退票的,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1.5.2. 如果机票已提交给我们,或政府官员,作为打算离开那个国家的证据,我们可以拒绝退款,除非您有充分的证据令我们相信您已获准继续留在该国,或者您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那个国家。
11.5.3. 第8.2条规定的情形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1.6.
所有退款均须符合原购票国和退款国的政府法律和法规。特别是,退款通常采用购票时使用的货币,或者按照进行退款时所在国家的政府的规定以其他货币进行。
11.7. 可以退票的机票 
如果是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出具的机票,且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已经批准退款,我们只会给您自愿退票金额。

第十二章:机上行为规范

12.1. 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您乘坐飞机时的行为导致(i)犯罪;或(ii)威胁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iii)侵犯或危及机组人员、乘客;或(iv)未能遵守机长或机组其他成员代表机长发布的保证飞机安全、维持机上秩序和纪律的任何指令;或者(v)危及机上财产;或(vi)服用酒精或毒品;或(vii)在机上包括在厕所内吸烟;或(viii)违犯风俗习惯、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采取我们认为合理的必要措施防止这种行为的延续。您可能在降落后移交给当地主管机关,并终生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搭乘我们的航班,且可能由于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
12.2. 乘坐我们的飞机时您不可以饮酒,我们提供的除外。我们有权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拒绝为您提供酒类或撤回已经提供给您酒类。
12.3. 如果您实施以上第12.1条所述行为,您应赔偿我们所有索赔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让您下机而改变飞机航线的所有费用以及因您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我们、我们的代理、员工、独立承包人、乘客和任何第三方的死亡、受伤、损失、损害或延误等所有人身或财产损失。
12.4. 电子设备  
12.4.1. 出于安全考虑,除非我方允许,否则您不得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录音机、收音机、MP3、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激光产品或传输设备,包括远程遥控或无线遥控玩具和手提对讲机(无线步话机)。如果我方允许使用这些设备,请严格按照我方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在您登机时通过安全说明视频、空中乘务员的口头说明和每个乘客座位的安全说明板上予以公布。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2.4.2. 如果您未能遵守第 12.4.1 条的规定,我方保留没收这些电子设备待航班结束后归还您的权利。

第十三章:额外服务的安排

13.1. 除我们另有规定外,我们不维护、运营或提供机场之间或机场到其他地方的地面接驳服务。地面接驳服务运营商的行为或错漏,我们概不负责,即使我们的雇员或代理人在您接受上述服务时提供了帮助。
13.2.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服务,包括公路、铁路和海上运输,或我们就第三方提供的如酒店预订或租车等运输或服务(除了航空运输外)出具了票据或凭单,在发生上述行为时,我们仅作为您的代理人与第三方接洽。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并且,我方不就此类服务对您承担责任,包括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决定取消或拒绝为您提供服务,但由于我方过失造成的除外。
13.3. 如果我们还为您提供地表(地面、铁路或海运)运输,上述运输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3.4. 除票价中包含的服务费外,您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四章:行政手续

14.1. 总则
14.1.1. 您必须了解到访国家的相关入境要求;并向我们出示所有需要的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如适用)和您出行需要的其它旅行证件。
14.1.2. 您应遵守所有航班起飞、抵达或经过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法令、要求和旅行条件。
14.1.3. 我们不会以任何形式负责您应承担的必要的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和其他旅行证件签发;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规则或指引的相关问题;以及您没有必要的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和其他旅行证件或不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规则或指引所发生的后果。
14.1.4. 为了向您提供最好的帮助,我方的员工或授权代理商可能会向您提供有关申请必要文件或签证,或有关遵守法律、法规、命令、条件、要求、规定和指示的说明或公告。所提供的说明或公告仅供参考。
14.2. 旅行证件 
在旅行之前,您必须向我们出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及要求规定的所有文件,包括护照、出境、入境和其他文件。如果必要,您必须允许我们拷贝并保留您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复印件。这些文件应当交给机组安全保管,直到飞行结束。如果您不符合这些要求或您未按规定准备旅行文件,我们有权拒绝提供运输。
14.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任何一个国家拒绝入境,您应负责支付该国政府对我们的任何罚款、罚金或费用、向我们收取的任何拘留费用、运送您离开该国的费用和我们有理由支付或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至被拒绝入境地点的已支付运输票款不予退还。
14.4. 由乘客承担的罚款、拘留费用等                                                      
如果由于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游规定或未准备必要的文件,我们需要支付或质押任何罚款或罚金或承担任何支出的,您应赔偿我们所支付或发生的全部金额。我们可以从你的机票未使用部分或我们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中扣除上述支付或发生金额。
14.5. 海关及其他官方检查                                      
如果需要,您应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查。除非由于我方的过失造成,否则我方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或由于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4.6. 安全检查 
您和您的行李应通过我方、政府官员、机场工作人员或其他承运人的安全检查。除非由于我方的过失造成,否则我方不对因该等安全检查或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第十五章:后续承运人

同一机票或联票下由我们和其他承运人承接的运输为一个单独的运输项目。

第十六章:损害责任

16.1. 适用的规则  
16.1.1. 本运输条款和适用法律规定了我们的责任。如果您的旅程涉及其他运营商,他们的责任将由适用的法律以及本运输条款规定,除非他们的运输条款与本运输条款不一致。其他运营商可能有较低的责任限制。
16.1.2. 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公约和/或各个国家适用法律。
16.1.3. 我们只承担我们承运时发生的或我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损害赔偿。我们代其他承运人为其提供的运输出票,或者我们代其他承运人为您办理行李登记的,我们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
16.1.4. 第16章规定了我们的责任限制并归纳了公约和适用法律中我们使用的责任条款,其中如果有与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优于第16章的规定。

16.2. 我们的乘客死亡或伤害赔偿责任 
在我们承运过程中或者与之有关的事故造成死亡、受伤或者其他身体伤害的,对你承受的已验证的损害我们承担的责任赔偿适用相关法律确定的规则和限制,同时适用以下补充规定:
16.2.1. 我方对每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所负有的责任的范围应符合公约之规定。我方不对每位乘客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之外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前提是我方能够成功证明:

(a) 该等损害并非由于我方的过失,或我方或我方的员工或代理商的其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

(b) 该等损害仅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

16.2.2.我方只对乘客在飞机上、在飞机内部或在上下飞机期间所遭受的损害负责。如果损害是由乘客自己造成,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我方的责任。

16.2.3 我方应按照我方的规定和适用法律,向乘客或有权获得赔偿的人预先付款。该等预先付款不构成对我方责任的承认,并应与基于我方责任而支付的任何后续赔偿款相抵销。

16.2.4. 凡前往美国、从美国出发或在美国有约定经停地点的行程,责任限制应受公约中各项规定的约束。  

16.3. 我们的行李损害赔偿责任 
16.3.1. 我方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坏不承担责任(因下文第 16.4 条规定的延误所造成的损坏除外),但该等损坏是由于我方或我方授权代理商的过失而造成的除外。
16.3.2. 行李固有缺陷、质量问题或者不足造成的损坏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通常和正常的空运条件造成的行李合理磨损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16.3.3. 我方的行李(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损坏责任限额应符合公约的规定,或第 9.7 条规定的任何较高数额。如果您只收到一部分而非全部托运行李,或者托运行李部分而非全部损坏,我方对未交付或损坏的部分行李所承担的责任,应根据物品的重量/数量成比例地减少,而不论任何部分行李或行李内物品的价值。
16.3.4. 我方将按照实际损害的赔偿原则对您的行李损坏进行赔偿,但是不超过我方的责任限额。您有责任证明您行李的实际损坏情况。
16.3.5. 我们的行李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在我们的责任限额内对已证明损失进行赔偿。您有责任证明您的行李损害实际情况。如果适用第16.3.4条的,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如果您无法证明实际损害或不能提供损害索赔的证据,我们参照第16.3.3条规定的限制承担赔偿责任。
16.3.6. 如果您能证明损害是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的如下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上述责任限制将不适用:
16.3.6.1.    有意造成损害的;或 
16.3.6.2.    操作不当且明知损害可能发生,且您能证明我们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其职业范围内对其行为或者疏忽承担责任。
16.3.7. 您的旅程适用当地法律的,未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当地法律的规定。
16.3.8. 第16.3.3条规定的对未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于对未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但公约不适用于您的运输,而且适用的当地法律也没有规定赔偿责任限额。
16.3.9. 如果行李票上没有列明您的行李的重量/数量,则我方认为您的托运行李的总重量/数量不超过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公布的、适用于您的舱位等级的免费行李限额。
16.3.10.如果行李票上没有列明您的行李的重量,则我方认为您的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或我方当地分支机构或通过我方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适用于您的舱位等级的免费行李限额。

16.3.11. 如果您在办理登机时进行了较高价值的声明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我们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声明的较高价值为限。
16.3.12. 如果我们证明(i)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采取了所有可能避免损害的措施 (ii)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没有可能采取上述措施,我们不承担延误造成的行李损害责任。
16.3.13. 您或其他任何人的行李中的物品对您或您的行李造成的损害我们概不负责。您对您的行李给他人及财产造成任何损害负责且您应对因此造成我们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进行赔偿。
16.3.14. 如果您的行李中夹带了第9.3条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烂的物品(新鲜和容易霉烂变质的食品…)、钥匙、艺术品、相机、钱、珠宝、贵金属、银器、宝石、药物、毒品、危险品、计算机、电子设备、有价证票联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可流通票据、合同、商务文件、样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珍稀及/或贵重物品夹带在您的行李中但未对行李进行超额价值声明的物品损失以及我们不知道的其他类似物品损失,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
16.3.15.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条款第9.4.6条的规定,包括未能负责领取、并在我们没有联运协议的承运人的其他航班办理登机以及行李再托运的,由此造成的您的行李损害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
16.3.16. 我方不对您行李的任何损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我方过失造成的损坏除外。如果您有共同过失,我方的责任应受与共同过失相关的适用法律的约束。
16.4. 我们的延迟造成乘客损害的赔偿 
16.4.1. 我们的航空运输延迟造成您的损害责任以公约规定为限。
16.4.2. 无论公约是否适用于您的索赔,如果我们证明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采取了所有可能避免损坏的措施或者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没有可能采取上述措施,我们不承担延迟造成的乘客损害。
16.5. 一般规定      
在与以上条款不发生冲突且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16.5.1. 我们仅对在上下运输工具的任何操作中在飞机上发生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受伤或乘客任何其他身体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5.2. 我们仅对以我们自己的航空公司代码出票承运的或者由我们运营的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们以其他承运人的代码出具机票或办理行李托运的,我们仅作为其他航空公司的代理。
16.5.3. 因我们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您未能遵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6.5.4.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我方的责任仅限于您证明的实际损害,并受适用法律的约束。
16.5.5. 如果您的年龄或精神或身体状况如涉及任何自身危害或风险,对上述情况或上述情况恶化引起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概不负责。
16.5.6. 如果您在飞机上有确定的座位,而我方无法提供该座位或适当的舱位等级,我方只对您因我方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我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规定,退还您的合理住宿费、餐费、信息费、往返机场的交通费,以及对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赔偿。
16.5.7. 任何排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规定应予运用于并有利于我们的代理、员工和代表以及我们使用其飞机的任何人及其代理、员工和代表的利益。因此,可以从我们和上述代理、员工、代表和人员方面取得的补偿金额不会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
16.5.8.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本运输条件的内容不会排除我方依据公约或可能适用的适用法律所享有的任何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
16.5.9. 我们不承担天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

第十七章:索赔和诉讼的时间限制

17.1. 行李索赔的时限 
17.1.1. 持有行李票的行李所有人在行李交付时接受行李并未提出意见的即视为行李已经完好交付,符合运输合同要求,除非您有其他证明。
17.1.2.索赔通知

在对托运行李的丢失、损坏或运输延误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有权接收托运行李之人应向我方提交书面索赔通知。

只有在有权接收行李之人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交索赔通知时,我方才接受此类索赔通知

17.2. 所有诉讼的时限 
我方对您或您的行李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自飞机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飞机预定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应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修改和放弃

18.1. 本运输条件和承运人条例可能随时变更或修改。对本运输条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应提交有关当局,并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在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予以公布。本运输条件自公布之日起三日内生效。
18.2.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和对越南有效的公约,所有已开始的行程均适用本运输条件。

18.3 我方工作人员、雇员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运输条件的任何条款。

第十九章:其他条款

在为您和您的行李提供运输服务时,我方的权利和义务也符合任何其他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章:标题和标目

本运输条款各章节的标题和标目仅供阅读该章节时参考,不用于对文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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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诚挚的感谢所有尊贵客户以及合作伙伴们给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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