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航空股份公司的旅客及行李运输条例

第一章:  定义

在本运输条件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约定中途停留点(以下简称“中途停留点”)是指除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外,您与我方事先约定并在客票上注明的旅程中停留地点。

“我方” 、“我方的” 是指越南航空有限责任公司(Vietnam Airlines JSC)。

多用途电子凭证(以下简称“EMD”)是由我方或我方指定代理人签发的电子凭证,可作为电子客票的附件,效力与电子客票一致,或可单独签发,用于为您或在EMD上所列代理人提供服务。

公约是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华沙公约》修改议定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其他适用的议定书或公约。

指定代理 是指由我方授权的销售代理,代表我方销售我方航班及经允许时销售其他承运人航班的航空运输产品。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我方和/或您控制范围的事件,具有客观性、不可预见性,且即使已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行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例如:战争、武装冲突、政治动荡、影响航班的罢工;因疫情大流行而依据主管机关要求实施的出行限制;或因主管机关要求导致航班无法执行或严重延误等 在上述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条件是指载明于电子客票、行程单/收据中并经本运输条款引用的条款与条件,以及我方依法公开发布的其他适用条件,均构成我方与您之间的运输合同。

运输条款是指本运输条款及可能适用的其他承运人运输条款。

其他承运人是指非我方的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代码出现在您的客票或联程客票上。

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我方同意搭乘或将要搭乘我方航班的任何人员。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途中携带、使用,且被视为必需或适宜的个人物品、用具及随身财物。行李包括您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

托运行李是指由我方保管、运输并签发行李票的行李。

随身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由您携带进入客舱并自行保管的所有行李。

原始付款方式是指您用于购买我方服务的付款方式(如现金、信用卡等)。该付款方式载明于客票及/或EMD中。

您的订座记录是指我方或指定代理根据您的要求创建,或由您通过我方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自行创建,并保存在我方订座系统中的数据记录。该记录包含您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行程详细信息(出发地、目的地、承运人、航班日期、航班时间及座位状态等)、以及其他服务信息,是开具电子客票和EMD的依据。

航空公司代码是由两个字符(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组合)或三位数字组成的编码,用于识别特定承运人。

航班时间表是指包括出发地点、目的地、预定出发时间和预定到达时间在内的信息。

是指公历自然日,每周七天;如用于通知目的,则不计入通知发出日;如用于确定有效期限,则不计入机票出票日或航程起始日。

主管机关是指政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组织/个人。

电子代金券(以下简称“电子代金券”)是由我方或指定代理签发的电子支付凭证。电子代金券可用于在我方认可的网站、分支机构及指定代理处支付产品与服务费用(替代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电子代金券的使用有效期将载明于代金券上。您可联系我方查询电子券的有效使用期限。

我方其他规定是指除本《运输条款》及服务费标准以外,由我方根据法律规定发布并公开的其他规则与政策。

SDR是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 的缩写,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定义的一种记账单位。这是一种基于若干主要货币价值的国际记账单位。SDR 的货币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每天都要重新计算。这些价值得到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认可,并定期在顶级金融期刊和 IMF 的网站 (www.imf.org) 上获得报道。

行李票是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运输凭证,也是处理托运行李相关异常情况的依据。

登机牌是您在办理乘机手续时签发的凭证,用于旅客登机。您须在登机口出示登机牌。

损害包括(i) 由于事故导致您在航空器内或在登机、离机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ii)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的部分或全部损坏、遗失;(iii) 非因您过错造成的运输延误、航班取消或错过中转航班而导致的损失。

办理登机截止时间是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您必须完成所有的登机手续并拿到登机牌。

行程单/收据是指由我方或指定代理签发的、供您使用电子机票的凭证或凭证组,包含出票航空公司、出票地点、票号、您姓名、行程信息、合同条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电子运输凭证是指载明您有权在特定地点之间运输的行程信息。该信息保存在我方的电子数据库中。

纸质运输凭证载明行程信息及额外购买行李的件数或重量及其他相关信息。您购买额外行李的行程必须与电子机票或电子运输凭证上的运输行程一致。

电子机票(以下简称“客票”)由我方或我方指定代理商签发,是记录您信息、行程及服务总价的电子凭证,存储于我方及/或实际承运人航空公司的电子数据库中。

逾重行李票 是由我方签发的纸质凭证,用于收取超出免费行李限额(包括件数、重量或尺寸)的行李运输服务费用,适用于我方航班或电子客票中所指定的其他承运人航班。在此情况下,逾重行李票的有效期与电子客票的有效期相同。

联程客票 是为同一您签发的,与其他一张或多张客票构成依据法律规定的运输合同的客票。

我方分支机构是指我方的国内和国际分支机构。

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分别指电子信息页面 https://www.vietnamairlines.com 和越南航空公司移动应用程序。

客户服务中心是指发布在我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的我方客户服务中心。

ICAO, 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的缩写。

IATA, 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的缩写。

第二章:适用范围

2.1.     总则

2.1.1.  除2.2、2.5条和2.6条规定,本运输条款适用于所有由我方运营且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对您及您航班承担法律责任的航班。

2.1.2.  本运输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运输和优惠票价运输,除非我方依法另行作出公开规定。

2.1.3.  本运输条件由我方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布,您可在任何时间要求获得详细信息。

2.2 前往/始发于美国、加拿大的运输:

2.2.1.  本运输条款适用于前往或始发于美国及其领土的运输,并根据美国交通部的相关规定适用,前提是上述地点包含在适用于美国的有效票价中。

2.2.2.  本运输条款适用于加拿大境内两地之间的运输,或加拿大境内一点与加拿大境外任何包含在有效票价内地点之间的运输。

2.3.     包机航班

若运输根据包机协议执行,本运输条款仅在机票或与您之间的其他协议中被引用或明示适用时适用,其他情况下不予适用。

2.4.     代码共享航班

在某些航班中,我方可能与其他承运人达成代码共享协议,即“代码共享航班”。这是指即使您通过我们办理预订并持有使用我们的名字或航空公司代码作为承运人的机票,仍有可能是其他承运人实施运输。如果使用上述安排,我方将在您预订时告知您实际承运人的名称。

2.5.      管辖法律

本运输条件的管辖法律为越南法律。对于根据公约进行的国际运输,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如本条件所载的任何条例可能与越南法律和公约的规定相违背,应以越南法律和公约的规定为准。

2.6.      本运输条件的优先适用性

除非本运输条款另有规定,如本运输条款与我方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应优先适用本运输条款。

第三章:机票

3.1.      一般规定

机票是由我方或指定代理根据本运输条件第6条以电子方式填开的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的凭证,作为我们与机票所载您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机票中包含您个人信息、航程详情(航班、服务等级、中途停留、电子客票状态等)、合同条件以及双方在订座和出票时根据管辖法律达成的其他条款。

3.1.1.   我方仅在以下情况下承运您:

3.1.1.1.    您在航班上拥有已确认座位,且持有有效机票,且对应航段的电子客票联未被使用;和

3.1.1.2.     您姓名与订位记录中的姓名及登机时出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如有需要,您须向我方的值机人员或地面服务人员出示行程单/付款凭证(纸质或电子版)。

3.1.2.  您不得将其机票转让他人使用。

3.1.3.  折扣机票可能部分或全部不予退款。您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票价类型。

3.1.4.  若您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行程,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第3.1.3条所述机票,我方将豁免其退款限制,按照本承运条款第11.3条的规定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对于始发地/目的地为美国或美国境内航程的机票,未使用航段的票款将不退还为EMD或电子代金券。

3.1.5.  关于机票的要求:

3.1.5.1.    对于电子机票:

您必须持有有效电子客票,且票面所列姓名、订位等级、航班日期必须与订位记录一致,方可搭乘航班。

如电子客票、运输凭证与订位记录存在差异,您可能被拒绝登机,或需补缴票价差额及相关费用,方可登机。

您无法出示行程单/付款凭证(纸质或电子版),在您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证实该机票属于本人且仍为有效票的前提下,我方将在订位系统中调取其电子客票信息。

若原始机票未注明具体订位信息,则可根据所适用票价的相关条件及您所请求航班的舱位情况,后续补订相应航段的日期和航班。

3.1.5.2.    对于纸质计件行李票:

我方仅接受您本人、票面航段及数量相符的纸质计件行李票,且需同时出示与行李票姓名一致的电子客票及有效身份证件。若计件行李票破损或被非我方人员擅自更改,我方将不予接受相关行李的运输。

3.1.6.   行李票遗失、损毁或出示不全

3.1.6.1.    若纸质计件行李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损毁,经您提出要求,且经我方确认原计件行李票系依规开具且仍对相关航班有效,我方将为您重新签发新的计件行李票(全部或部分)以作替代。 在此情况下,您须以书面形式承诺:若遗失的计件行李票或遗失的纸质运输凭证已被使用或已办理退款,您将按照重新签发计件行李票所适用的票价标准向我方支付相关费用。

3.1.6.2.    若您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第3.1.6.1条),或未签署承诺书,我方可要求您按补开时票价支付费用。如您在原票有效期内找回旧票并提交给我们,我们将退还原票款项。

3.1.6.3.     您应妥善保管计件行李票,避免遗失或损毁。

3.2.     机票与EMD的有效期

3.2.1.  除非所适用票价类型另有有效期规定,或本承运条款或我们的其他规定另有说明,机票有效期如下:

3.2.1.1.    如机票未使用任何航段,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一年;或

3.2.1.2.    如机票已使用部分航段,有效期为首段航程起飞之日起一年,前提是起飞日期在出票日起一年内。

3.2.2.  除非我方另有规定,EMD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若您未在规定有效期内出示EMD以使用所载服务,或未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将其兑换为机票,则该EMD将不被接受。

3.2.3.  如果您开始了旅行,但因病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继续行程,我方可以延长机票有效期直至您可以继续旅行之日或该日起我方的第一个航班,且继续行程后可以提供所 支付票价相应的舱位时。上述健康原因须由有权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佐证,且机票的有效期自该证明文件所载日期起最多可延长三个月发生上述情况,我方同时也会延长您同行直系亲属机票的有效期。

3.2.4.  若您在行程途中死亡,其同行直系亲属机票可更改并免除相关变更限制与手续费。

若您在行程中有亲属死亡(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或子女),且能提供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文件,其机票亦可申请更改并免除限制。

上述更改仅在我方收到死亡证明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明文件后方可办理;若更改涉及延长机票的有效期,则该延长期限自相关人员去世之日起不得超过45天。

3.3.     运输票联顺序

3.3.1.  您所支付的票价以完整行程为基础(始发地、中途停留地至最终目的地),仅在按票面顺序依次使用航段时方可生效。如您不按顺序使用电子运输凭证或机票上所列航段,机票在多数情况下将失效。您可联系出票代理或我方申请退还未使用航段票款,依据本承运条款第11条执行

3.3.2.  若您希望变更机票所载行程中的任何航段,须主动提前联系指定代理或我方。指定代理或我方将根据以下情形重新计算新行程的总票价:(i)若机票尚未使用,则按您提出变更请求时的适用票价计算;(ii)若机票已部分使用,则按您原始购票时的适用票价计算。  您可能需补缴原已支付的总票价与新行程适用总票价之间的差额。您也可选择保留机票上原定的行程不变。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您需变更行程,您应尽早与我方联系,我方将在合理范围内尽力协助旅客前往下一经停点或行程的最终目的地。我方将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新行程的总票价,您可能需补缴已支付总票价与新行程适用总票价之间的差额。若您无法继续已购行程,我方将退还未使用部分的总票价,并免收退票手续费及相关退票限制条件。

3.3.3.  若您未征得我方事先同意而未按机票所载顺序使用各航段,我方将按照变更当时的新行程及相应票价条件,重新适用新的票价标准。若机票已部分使用,新行程的票价将按照您原始购票时的票价水平计算。您可能需补缴已支付票价与新行程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关税费、手续费、变更费及未登机附加费(如适用)。

3.3.4.  您需注意,部分变更操作虽不会导致票价变动,但诸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或行程中的航段等其他变更可能会引起票价上调。许多服务价格仅适用于机票上所列的特定日期和航班,完全不可更改,或仅在您支付额外费用后方可更改。您可以联系我方或售票代理商,了解更多有关此类变更所需的额外费用。

3.3.5.  您需注意,若未按机票及其预订记录所列顺序乘坐航段,且未提前通知我方,我方有权取消旅客后续航段的预订。在此情况下,您需联系我方以确认机票的有效性,重新预订已被取消的航段,或按所购票价类型的适用条件申请退款。

3.4.      我方的名称及地址

我方的名称在机票上可能以航空公司代码“VN”表示。我方的注册地址为:越南河内市龙边郡阮山街200号。

第四章:中途停留

4.1.     中途停留是指您在其机票所载行程中可中途停留的地点,须符合有关当局的要求及所适用服务票价的相关条件。

如您所持机票为中途停留受限的服务票价,或经停受到有关当局限制,您须遵守相关限制、禁停规定,或根据依法公示的适用运价表支付额外的经停费用。

4.2.      中途停留点须事先与承运人协商,并在机票上注明。

第五章:  服务票价、税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5.1.     服务票价

票价适用于从出发地点的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根据我方的合作伙伴合同,票价可能包括非空运的运输服务。如果票价可能包括其他服务,我方将在您购票时告知这些服务以及附带的条件。

服务票价标准由我方依法公开公布。

5.2.     税款,费用及收费

5.2.1.  票价不包括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者征收的税款、费用和收费。您在购买机票时,有责任向我方、这些机构的代表支付所有适用的税款、费用和收费。在购买机票时,我方会向您告知未包含在票价中的所有税款、费用和收费,其中大多数税款、费用和收费通常会在机票上分别列明。

5.2.2.   若您购票后,相关税款、费用或收费发生变更和/或新增,我方将就该等费用的具体适用条件通知您。如您在航班起飞前拒绝支付新增税款、费用或收费,则应按照本《运输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退票。

5.3.      附加费

附加费由我方或其他承运人规定。

附加费可能包括燃油附加费、系统管理费、售票服务费及保险费等。

附加费也可能包括改签手续费、服务处理费、未乘费等。

附加费具体标准由我方依法公开公布。

您有责任在购票时足额支付所有附加费与其他费用。

5.4.      总服务票价

总服务票价指您为购买机票所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服务票价、税费、规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5.5       额外费用的产生

如您要求更改行程中的航段或起飞日期,可能导致适用服务票价发生变化,并产生额外的税费、规费及其他附加费用。您须承担并支付该等新增费用。

5.6.      总票价的支付

如您未足额支付总服务票价,我方无义务继续运输,并有权拒绝承运您及您的行李。

5.7.     支付货币

服务票价、税费、规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应以签发和修改机票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定货币支付。(对于通过我方官网或移动应用购票的旅客,应以旅客访问时所选择的国家/地区对应货币支付)除非我方或其指定代理在付款时或付款前另行规定其他货币(例如:当地货币不可兑换的情形)。我方可以按照适用法律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用另一种货币付款。

第六章:预订

6.1.      预订的要求

6.1.1.   我方或指定代理可为您办理预订。根据要求,我方将提供预订记录信息。

您通过我方分支机构、指定代理、官网、移动应用或客服中心订位时,预订信息将存入系统。如您要求,出票后机票将发送至预订记录中的邮箱。有效机票需显示票号及航班确认状态。若因客观或主观原因(如系统故障或未完整填写必填信息),导致您或指定代理未能成功生成预订记录(即无预订编号),则视为无效预订。 此时,您或代理需联系我方分支机构或客服中心寻求协助。

6.1.2.  某些票价的机票限制或不得更改或取消预订。您应仔细查阅所购票价的适用条件,如因疏忽导致损失,我方概不负责。

6.2.      出票时限

您预订记录中载明付款及出票截止时限,并于预订时告知您。若您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付款,或未提供已购票号用于更新记录,预订将自动取消。

6.3.      个人资料

我方在为履行运输合同而收集、处理和存储旅客数据时会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有关更多信息,以及在确认和继续进行您的任何部分预订之前,请参阅越南航空公司的隐私政策。

6.4.      座位安排

6.4.1.   我方将按照适用法律为有特殊需要的乘客进行合理的座位安排。

6.4.2.   我方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提出的座位需求。然而,我方不能保证飞机上有任何特别座位。为保障飞行安全、遵守主管机关规定、出于安全考量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即使旅客已登机,我方仍有权重新分配或更换座位。若您在此情况下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我方有权拒绝承运。

6.5.     误机费(未登机费)

除适用服务票价限制退改条件的情形外, 若旅客未在所订航班起飞前至少3小时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且未登机,可能需支付费用该费用标准依法律规定予以公示,并由我方于费用发生时予以确认。

6.6.      特殊的服务

6.6.1.  我方将根据服务能力尽力满足您预订时提出的特殊需求。如果我方不能提供您所请求的特殊服务,我方将通知您。您的特殊服务请求将立即,或在我方核实运输条件后,或您完成这些运输条件下的程序后得到确认。

如果您在机场需要特殊服务,我方将检查服务条件并通知您是否提供此类服务。如果我方不能提供您之前请求的服务,对于您发生的任何相关损失或费用,我方概不负责。

6.6.2.  如果您患有残疾且需要任何特殊的帮助,旅客应该在预订时通知我方您的特殊需要。

6.6.3.  如果您患有残疾,我方在运送时会根据您的特殊需要做出安排。即使您未能及时通知我方您的特殊需要,我方仍将尽力满足您的特殊需要。

6.6.4.  出于飞行安全需要或者您无法自行离开飞机或者您无法理解安全指令,我方可能要求您旅行时有人陪同。

6.6.5.  我方有权在任何航班拒绝接受必须在担架上旅行的乘客。

6.6.6.  对于某些特殊服务,您需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将依法公示,并于旅客订购服务时确认。

6.6.7.  无成人陪同儿童、残障旅客、患病旅客、孕妇及其他需要特别协助的您之运输,需提前与我方安排并遵守适用法律规定及我方所公示的运输规定。

6.7.      机上服务

6.7.1.  我方将根据服务的可提供性以及飞行时间,在飞机上提供娱乐设备和节目、膳食和其他服务。部分服务项目可能需您额外付费,服务费用将依法公示,并于您订购服务时确认。

6.7.2.  若我方未能提供您已付款的服务项目,将及时通知您并履行依法律规定需承担的相关义务。

6.8.     后续航段预订的取消

           若您未按本运输条款第3.3.5条提前告知我方其不使用行程中某航段的预订或未出席登机,我方将取消后续航段预订。但若您提前通知我方,我方将保留其后续航段的预订。

第七章: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

7.1.     旅客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值机柜台和登机口,以确保在飞机起飞前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如果旅客未能遵守航班的最后值机时间,我们保留取消其预订的权利。旅客应随时了解关于必须到达值机柜台的时间规定。本规定已由我司根据适用法律予以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我方可能提供自助值机服务。该服务的具体条件及使用指南将由我方依法公布。对于国际航班,已完成自助值机的您仍须在办理手续时间内到达值机柜台,并依照本运输条款第14.2条的规定向我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7.2.      旅客必须在其登机牌上标明的时间之前到达登机口。

7.3.     若您未遵守上述规定、未能按本《运输条款》第14.2条出示运输文件,或因自身原因未做好出行准备,我方有权取消您的预订。

7.4.      因您违反本《运输条款》第七条规定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误机、改签等产生的费用),我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拒绝及限制运输

8.1.      拒绝运输的权力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保留拒绝运输任何乘客或任何行李的权利(即使乘客仍持有有效机票或登机牌):

8.1.1.  拒绝运输为遵守航班起飞、经停或抵达国家/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所必需。

8.1.2.  旅客拒绝向我方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或相关当局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导致我方无法按您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

8.1.3.   根据《越南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拒绝运输情形:

8.1.3.1.     基于旅客健康状况,承运人认为运输或继续运输将对该旅客本人、机上其他人员或航班安全造成危害。

8.1.3.2.     为防止传染病传播。

8.1.3.3.     您未遵守航空安全、航空保安或航空运输经营相关规定。

8.1.3.4.     您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威胁飞行安全或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

8.1.3.5.     您处于醉酒或受其他刺激性物质影响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状态。

8.1.3.6.     出于安保原因。

8.1.3.7.     应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

8.1.4.  您需要特殊协助但未提前向我方提出申请并安排。

8.1.5.  您拒绝接受本人或行李安全检查,或虽同意检查但在安检柜台或登机口未能就安全问题做出满意回答,或未通过资料审查/安全评估,或伪造、拆除行李标签或登机牌上的安检标识。

8.1.6.  您尚未支付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罚款、赔偿、累积费用或其他对我方应尽的财务义务。

8.1.7.  您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试图非法入境中转或目的地国家,或在航程中故意毁弃证件,或拒绝按要求将证件交由机组人员保管 。

8.1.8.  您出示的机票 (i) 无效,或 (ii) 被申报为遗失或被盗;或 (iii) 伪造票;或 (iv) 无法证明自己是机票"乘客姓名"栏所列明之人。在上述情况下,我方有权没收此类机票。

8.1.9.  您未遵守第3.3条关于按顺序使用客票航段的规定。

8.2.      对于符合本运输条款第8.1条所述情形的旅客,我方有权通知其在我方运营的所有航班上被拒绝运输,期限可以为有限期或无限期。拒绝运输通知亦包括禁止旅客自行购买客票,或通过他人代购、代订。若您在拒绝运输通知有效期内仍尝试使用我方服务,我方将拒绝运输。

8.3.      拒绝运输时的责任

8.3.1.  对因依据本条规定而拒绝运输或拒绝继续运输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方概不承担责任。若依据上述第8.1.3条拒绝运输您,您可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所退金额将在扣除适用服务票价条件下的手续费及罚金(如有)后确定。

8.3.2.  反之,我方有权要求您赔偿因投诉或损失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因第8.1条所述行为、状态或举止而导致航班改道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拒绝运输或不予继续运输旅客而造成的相关后果费用。

8.4.     飞机载重/座位限制

8.4.1.  若登机旅客人数超过机型所允许的载客上限,我方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安排您改乘其他航班或以其他合适方式进行运输,并与您协商一致。

8.4.2.  对于持有确认预订但未被实际运输的旅客,我方的责任依照本运输条款第10条规定执行。

8.4.3.  对于已确认预订且按时到达办理乘机手续地点但其行李未能被运输的旅客,我方责任按本运输条款第9.6.3条执行。

8.5.      残疾旅客辅助犬(服务犬)。

辅助犬指经专业机构认证、为协助身体残障、感官障碍、精神障碍或其他智力障碍人士而受过专门训练的工作犬(不限品种)。

辅助犬的运输须完全符合始发国、中转国及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我方有权拒绝运输服务犬:

8.5.1.   服务犬在机上所处位置阻碍紧急疏散通道或其他依据航空安全规定必须保持畅通的区域。

8.5.2.   .由于犬只体型过大、体重超标,无法在客舱内运输,服务犬的运输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8.5.3.   服务犬有明显威胁其他旅客健康或安全的行为表现;

8.5.4.   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犬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获得服务犬资质认证。

第九章:行李

9.1.      免费行李

您可携带的免费行李限额根据所购服务票价类型及机票标注内容确定。免费行李必须遵循我方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的相关条件和限制。

9.2.      逾重行李

您需就超出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支付计重行李费用,支付方式按照我方依据法律规定所公布的方式执行。

9.3.      禁运/限制运输物品

9.3.1.   您不得在行李中携带以下物品:

9.3.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或根据(i)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规则》、(ii)有关当局规定、(iii)我方依法公布的运输条款,被禁止/限制作为随身或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9.3.1.2.     根据飞行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

9.3.2.  危险物品(包括武器弹药及辅助工具[除非获得当局许可]、爆炸物及其材料、易燃物、可被用作攻击武器的物品及其他危险物质)如获准运输,必须按我方依法公布的条款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为了确保运输期间的安全,子弹必须从枪中取出。子弹必须按照规定放在子弹盒或包装内。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机场当局、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协及我方依法公布的武器弹药及辅助工具的运输规定。

9.3.3.  我方建议您不要在托运行李中放置:易碎物品、易腐物品(如生鲜食品、易腐食品….)、艺术品、摄像机、照相机、现金、首饰、贵金属、宝石、电脑、各类电子设备、有价证券、股票、谈判文件、合同、商务资料、样品、身份证件以及其他贵重和/或高价值物品。

9.3.4.  如您违反9.3条规定在托运行李中夹带上述物品,无论我方是否知情,我方均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9.4.     拒绝运输的权利

9.4.1.  我方有权拒绝运输包含本《运输条款》第9.3条所规定物品的行李,如在行李中发现上述物品,我方亦有权拒绝继续运输该行李。

9.4.2.  出于安全和安保原因,我方有权拒绝运输任何行李或物品。对于因上述拒绝运输行为导致您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不便,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4.3.  托运行李必须妥善安全放置在行李箱和合适的包装中,适合普通搬运装卸,否则我们可以拒绝接受。

9.4.4.  对于与我方没有联航协定的其他承运人,我方和我方的代理商不得托运该等承运人的行李。因此,如果您打算搭乘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到达机场,以便乘坐我方的某一趟航班,或者,您打算搭乘我方的某一趟航班到达机场,以便乘坐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则您必须提前检查并确认我方与其他承运人之间是否签有联航协定。如果我方与其他承运人之间没有联航协定,则您有责任搬运自已的行李,为其办理登机手续并为下一趟航班重新打上标签。对于并非我方经营的航班,我方不对您及您行李在该等航班上发生的损害或损坏承担责任。

9.5.      检查权

9.5.1.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原因,我方会要求您允许对您进行检查和扫描以及对您的行李检查、扫描或x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场,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以确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包含第9.3条中所述的任何物品。如果您不愿意接受上述要求,我方可以拒绝运输您和其行李。如果检查或扫描对您造成损害,或者x射线或扫描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害,除非是我方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损失,我方不承担责任。

9.5.2.  如果有关当局发现您持有或在您的行李夹带违反国际规则或国家机关规定的物品,我方概不负责,即使被查获物品被没收、销毁或移交给我方。

9.6.      托运行李

9.6.1.   您交付给我方托运的行李,由我方保管并为每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9.6.2.   托运行李必须有您的名字或其他个人识别印记。

9.6.3.   托运行李将与您一起由同一趟航班运输。如因安全、安保、载重限制或舱位限制等原因无法实现同机运输,我方将根据与您的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将该行李安排在其他航班运输。在此情况下,托运行李将被送达您预留地址,除非根据现行海关法规要求您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

9.6.4.   每件被接受托运的行李,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70磅),三边尺寸总和不得超过203厘米。

超出上述重量或尺寸限制的行李,仅在以下情形下可被接受运输:(i)您在预订时提前告知并经我方同意;或(ii)您在办理手续时将超重部分拆分并重新包装为较小的行李件。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均不对以下情形承担责任:(i)因您未遵守有关重量、尺寸限制及拆分包装要求而造成的损失;(ii)拒绝运输超限行李的决定。

9.7.      超额价值托运行李申报及收费

如您申报其托运行李的价值超过我方责任限额,并按照我方依照法律规定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支超额价值托运行李附加服务费用,则我方可接受运输该托运行李。这应符合航班起飞、经过或抵达的任何州或国家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9.8.      随身行李

9.8.1.  您随身携带登机的手提行李(具体标准依我方依法公示的规定为准),须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如果您的手提行李过重或尺寸过大,或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安全,或无法存放在机舱内,则必须进行托运。

9.8.2.   易碎、易损物品;高价值行李或您认为不适合托运的物品(例如:乐器等…);以及超过我方免费行李额度的物品,只有在您提前通知并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接受在客舱内运输。此类行李的运输应单独收费。

9.9.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9.9.1.   您必须在航班抵达后尽快到目的地或中途分程点的行李领取处领取托运行李。如果您在行李可以领取时之后的三 (3) 个月内未领取行李,我方不对您的行李承担任何责任。

9.9.2.   行李领取人必须为行李牌上标注的您本人。

9.9.3.   我方有权要求您在领取行李前出示行李牌。我方仅在您能够证明其对行李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交付行李。我方在核实该权利时可能考虑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您的姓名、航班号、出发日期、行李牌号、行李件数。

9.9.4.   您于行李提取区签收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行为,即视为您已确认行李完好交付且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约定。

9.10.   动物

我方接受运输动物(狗、猫和鸟),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9.10.1.   动物必须妥善装箱或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容器运输,随附有效的卫生证书、检疫证明书、入境许可证和出发、入境和过境国家要求的其他证件。运输还须遵守我方为确保运输安全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9.10.2.  为了确保飞行期间的安全,我方拒绝运输某些动物。关于不予运输的宠物种类信息将由我方依照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布。

9.10.3.  若宠物被接受作为行李运输,则宠物及其笼具和随带的食物不计入您的免费行李额度,须另按本《运输条款》第9.2条规定作为计重行李收费。除第9.10.6条和第9.10.7条另有规定外,宠物必须装入适宜笼具并安置于货舱运输。

9.10.4.   动物可以作为行李运输,条件是您要对其负全部责任。我方对运输过程中动物的任何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因我方过失造成的情况除外。

9.10.5.  上述动物如被拒绝进入或经过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我们概不负责。

9.10.6.  在不影响我方依法公布的免费行李限额的前提下,我方为残障旅客免费运输辅助犬(含笼具)。

9.10.7.  允许在客舱内运输的动物必须符合我方关于重量、数量和大小的规定,并且受荷载条件、服务级别和飞行路线的限制。在飞行期间,您不得让动物离开容器。如果我方发现您的动物可能会影响其他乘客或航班的安全,我方可能会要求您将其转移到飞机的货舱。

9.10.8.   若值机时发现航班无法满足活体动物运输条件(即使已确认订座),我方将安排您与其宠物改乘其他适用航班。

第十章:  航班时间表与航班变更

10.1.      航班时间表与机型

10.1.1.   我方航班时间表中显示的航班时间及机型,自公布之日起至您实际乘机日期之间可能发生变动有关航班时间表的变更将按照本《承运条款》第10.2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0.1.2.   在我方接受您预订前,我方或其指代理将向您告知当时有效的航班时间表信息,该等信息将体现在您的机票上。

              在必要情况下,即使您已出票,我方仍可变更航班时刻表,和/或取消、终止、变更航线或改变航向,推迟重新安排航班、延误任何航班,或变更使用机型及经停点,上述变更将基于合理判断,超出我方可控范围的特殊情况,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或商业原因作出调整。如果您向我方提供您的联系方式,我方将在职责范围内,将航班时间表的变化通知您。

10.2.      航班变更

10.2.1.   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和其行李运输的延误。实施这些措施时为了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我方可安排由其他机型或其他承运人执行航班任务。

10.2.2.   如发生航班延误、取消、提前起飞或您未被运输的情况,依据适用法律规定,我方将:

10.2.2.1. 以适当方式向您提供和更新完整信息,向您致以诚挚歉意;并根据您在机场等待的时间,合理保障您的餐饮、住宿、交通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如通讯、地面接送、酌情安排市区游览),并依法保障机场服务质量

10.2.2.2. 在我方服务能力范围内,为您重新安排合理行程或改签至其他航班以协助您抵达原定行程终点,免除您因改签行程或更换航班所产生的限制条件及改签费用(如有);或者

                根据您选择,在机场、我方代表处、分支机构、指定代理或通过通知的其他支付方式,,办理全额退票或未使用航段的部分退票;

10.2.2.3. 按当局规定(如适用),向已确认座位并持有机票的您支付不可退还的预付赔偿金;

10.2.2.4.   履行有关当局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有)。

10.2.3. 若因非我方原因导致:(i) 航班延误,或 (ii) 您未被运输,或 (iii) 航班取消,或 (iv) 已确认订座的您未被运输,且未收到提前起飞的通知,或不同意提前起飞的调整:我方无义务履行本承运条款第10.2.2.2、10.2.2.3及10.2.2.4条款项下的责任。然而,我方将尽最大合理努力帮助您。

第十一章:退款

11.1.     退款条件

我方将在下列规定及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使用的机票或多用途电子凭证(EMD)进行全部或部分退款:

11.1.1.   机票及EMD需在有效期内申请退款。若您在机票/EMD过期后30天后提出申请,我方将不予受理。

              对于由我方指定代理或其他航空公司签发的机票,您须向原出票代理或相关航空公司申请退款。

11.1.2.   我方仅对未使用的电子运输凭证(含机票及EMD)进行退款。对于纸质计重行李凭证,您需向我方交回所有未使用的纸质运输凭证。

11.1.3.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公司仅向机票或EMD上所列您本人,或实际支付票款的人办理退款,前提是退款申请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件及要求退款的运输凭证。

11.1.4.   根据第11.1条办理的退款视为有效退款。自退款完成之日起,我方对您或任何第三方因该退款产生的任何索赔不再承担责任。

11.2.      自愿退款

若您退票,EMD原因不属本运输条件第11.3条规定情形,退款规则如下:

11.2.1 适用于按无限制退款运价购买的机票或EMD:

11.2.1.1 如机票或EMD完全未被使用,退款金额为您已支付的服务总价扣除相关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11.2.1.2 如机票或EMD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为您已支付的服务总价与已使用航段适用的服务总价之间的差额,扣除相关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11.2.1.3. 更改机票或EMD的费用、服务处理费售票服务费及旅客服务附加费均不予退还,亦不包含在退款金额内。

11.2.2 适用于按不可退票服务价格购买的机票或EMD:

11.2.2.1.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机票或EMD,我方不予退还服务价格及相关附加费用。

11.2.2.2.   我方将退还您未使用且符合退款条件的由我方代收的税费及政府规费,并将根据各市场或销售渠道的规定,扣除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该手续费标准已按法律规定向公众公示。若手续费金额高于可退税费金额,您将不获得退款。

11.3.      非自愿退票

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航班被取消、未能按原定航班时刻合理运营、未能将您运送至其机票上所列的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点,或您虽已确认订座但未被运输,或因此导致您错过已确认座位的后续航班,退款金额将按如下规定执行:

11.3.1.   如机票或EMD完全未被使用,退款金额等于您已支付的服务总价。

11.3.2.   如机票或EMD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为您已支付的服务总价与已使用航段适用服务总价之间的差额。对于部分使用的机票或EMD所涉及的服务处理费用将不予退还。

11.3.3   退票限制条件、退票手续费及未登机附加费等规定将全部豁免。

11.3.4.  若您在上述情形中已接受退款,则视为您与我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终止。

11.4.      对遗失计费行李票的退款

11.4.1.   若全部或部分行李票遗失,且您能向我方提供令我方满意的遗失证明,并同意支付适用的服务费用,则在该遗失行李票失效后可办理退款,条件如下:

11.4.1.1.   遗失的全部或部分行李票尚未被使用、退款或变更,(因我司操作失误导致该票据已被他人使用、退款或改签的情况除外);

11.4.1.2.   受款人须按我方规定格式填写声明,承诺如存在欺诈行为及/或遗失票据被他人使用(因我方过错导致票据被他人使用的情况除外),须退还全部已收退款金额。

11.4.2.   若因我方或指定代理机构导致全部或部分行李票遗失,相关遗失票据的处理责任由我方承担。

11.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1.5.1.  如果该机票已经被出示给我们或任何国家的主管部门,用以证明乘客已经从该国出发离境,在此情况下我们可能不予退款,除非乘客能够向我们充分证明其获得了许可继续留在该国,或是可以通过其他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

11.5.2.  在符合本运输条件第8.1条规定的情况下,我方亦有权拒绝退款。

11.6.      退款执行

11.6.1.   退款方式

我方将根据您最初的付款方式,或依据我方(视具体时点)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旅客办理退款,并遵守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退款方式由我方依法向公众公布。

11.6.2.  退款币种

退款通常以您购票时所使用的币种进行,或依照办理退款地点适用法律的规定使用其他币种。

11.6.3.   退款期限

我方严格遵守适用法律关于机票退款期限的规定。

第十二章:机上行为规范

12.1.    如果我方有理由认为,您乘坐飞机时的行为导致(i) 构成犯罪;(ii) 威胁或危害航空安全、航空保安;(iii) 袭击或威胁机组成员、其他旅客;(iv) 不服从机长或机长代表之机组成员为确保航空器安全、维持机上秩序及纪律所作出的指示;(v) 故意破坏机上设备或财物;(vi) 使用毒品;(vii) 在飞机上吸烟(包括洗手间内吸烟);(viii) 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的行为,我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以制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您可能在降落后移交给当地主管机关,并终生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搭乘我方的航班,且可能由于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

12.2.    除非由我方提供,您不得在我方航班上自行饮用含酒精饮料。我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拒绝为您提供酒类或撤回已经提供给您酒类。

12.3.    若您违反本运输条款第12.1条的规定,我方有权要求您赔偿因其过错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因紧急迫降所产生的费用、人身或财产损失,以及我方、代理人、员工、服务提供商、其他旅客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12.4.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原因,除非获得我方许可,您不得在机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例如:手机、笔记本电脑、录音设备、收音机、MP3播放器、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激光产品,或其他发射信号装置,包括遥控玩具、便携式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或对讲机等…)如经我方许可,您使用上述设备时,须严格遵守我方在登机时通过安全演示视频、乘务员广播或座椅前方安全指示卡公布的相关规定。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第十三章:额外服务的安排

13.1.    除非我方另有规定,我方不负责运营、提供或维持各机场之间或机场至其他地点的地面运输服务地面接驳服务运营商的行为或错漏,我方概不负责,即使我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您接受上述服务时提供了帮助。

13.2.   若我方为您与任何第三方安排非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陆路、铁路或水路运输,或我方代表您签发与此类运输或服务(如酒店预订、汽车租赁等)相关的票证或凭证,则我方仅作为您与第三方之间的代理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并且,我方不就此类服务对您承担责任,包括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决定取消或拒绝为您提供服务,但由于我方过失造成的除外。

13.3.    如果我方还为您提供地表(地面、铁路或海运)运输,上述运输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13.4.    除票价中包含的服务费外,您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四章:行政手续

14.1.      总则

14.1.1.   您必须研究拟出入或过境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向我方出示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如需)及其他身份证件。

14.1.2.   您须遵守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国家的法律、规章、命令、法令、要求及条件。

14.1.3.   我方对以下情形概不负责:(i) 您未持有护照、签证、健康证明等必要文件;或 (ii) 所持证件过期/无效;或 (iii) 未遵守相关当局关于行程的法律法规及指示。

14.1.4.   为协助您,我方的员工或指定代理可能提供关于申请旅行文件、签证、或就遵守与行程相关国家主管机关的法律、规章、命令、要求、的指导/通知,由我方或我方指定代理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建议或通知,仅供参考。

14.2.      身份证件

在旅行之前,您必须向我方出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及要求规定的所有文件,包括护照、通行证、出境、入境和其他文件。如我方提出要求,您须允许我方保留并复印其护照或其他等同的身份证件;这些证件将交由机组人员保管直至航班结束。若您未遵守上述要求或证件存在无效迹象,我方有权拒绝承运。

14.3.      拒绝入境

如您被某国拒绝入境,您须支付:(i) 根据该国主管机关规定我们须承担的罚款或费用,(ii) 与您被临时拘留及运送出该国相关的费用,和(iii) 我们已垫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于您被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航段的运输费用及附加费,我们不予退还。

14.4.      您对主管机关要求其支付的罚款、拘留费用及用于后续行程购票的责任

如因您未遵守相关国家关于出入境的法律、规定、命令或其他条件,或未持有必要的旅行证件,导致我方需支付或垫付任何罚款或费用,则旅客应全额偿还我方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全部款项。我方可以从您的机票未使用部分或我方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中扣除上述支付或发生金额。

14.5.      海关及其他官方检查

如果需要,您应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查。除非由于我方的过失造成,否则我方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或由于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4.6.      安全检查

您及其行李须接受我方、机场主管机关或其他承运人进行的安全检查。因安全检查过程引起的任何损失,除非因我方自身过失所致,否则我方概不承担责任;或因您未遵守相关安全要求而导致损害,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五章:连续运输

连续运输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损害责任

16.1.      基本原则条款

16.1.1.   本运输条款以及适用法律规定我方对您承担的责任。如果您的旅程涉及其他运营商,他们的责任将由适用的法律以及本运输条款规定,除非他们的运输条款与本运输条款不一致。其他运营商可能有较低的责任限制。

16.1.2.   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公约和/或各个国家适用法律。

16.1.3.  我们只承担我们承运时发生的或我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损害赔偿。我方代其他承运人为其提供的运输出票,或者我方代其他承运人为您办理行李登记的,我方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

16.1.4.   本第16条规定了我方根据适用法律所遵循的责任限额及相关条款摘要。如本第16条规定与适用法律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适用法律为准。

16.2.      您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若因我方所执行或与我方运输有关的航空事故,导致您死亡或受伤,且该损害已被证实,则我方对此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下列补充条款执行:

16.2.1.   对于每位死亡或受伤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公约》规定。我方不对每位乘客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之外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前提是我方能够成功证明:

(i) 损害非因我方、雇员或指定代理人的疏忽、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所致;或

(ii) 损害完全由第三方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

16.2.2.   我方仅对发生在飞机上,或在您登机或离机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乘客自己造成,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我方的责任。

16.2.3  我方可依据自身相关规定并遵循适用法律,向您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支付预付款。该等预先付款不构成对我方责任的承认,并应与基于我方责任而支付的任何后续赔偿款相抵销。

16.3.      行李损害的赔偿责任

16.3.1.   我方对手提行李的损坏(航班延误导致的损坏除外)不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坏是由于我方或我方指定代理的过失造成的。

16.3.2.  根据适用法律,我方对行李本身的性质、质量或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责任。同样,通常和正常的空运条件造成的行李合理磨损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16.3.3.   我们对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将依据适用公约规定执行,或不超过您依本运输条款第9.7条申报的行李价值上限(除非我方能证明该申报价值高于实际价值)。

16.3.4.  我方将按照实际损害的赔偿原则对您的行李损坏进行赔偿,但是不超过我方的责任限额。您有责任证明其行李的实际损坏情况。

16.3.5.  如行李损坏因我方、员工或指定代理的故意行为、不作为或重大过失(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仍放任)导致,则上述责任限额不适用。若行为人系我方职员或指定代理人,须证明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该行为。

16.3.6.  若您行程受当地法律调整,则您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将依该法律规定执行。

16.3.7.  若您行程不受《公约》调整,且当地的法律未对您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损害责任限额作出规定,则我方将适用本运输条款第16.3.3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16.3.8.   若您托运行李的实际价值或更换费用超过我方责任限额,您可依本运输条款第9.7条进行价值申报或选择为行李单独购买保险。

16.3.9.  若行李票上未注明行李的重量或件数,则视为您托运行李的总重量或件数不超过我方依法律规定公布的相应服务舱位免费行李限额。

16.3.10.    我方对航班延误导致的行李损坏不承担责任,如果我们能证明:我方、员工或指定代理(i)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但仍发生,或(ii)无法采取此类措施。

16.3.11.    您或其他旅客的行李中的物品对您或其行李造成的损害我方概不负责。您对其行李给他人及财产造成任何损害负责且旅客应对因此造成我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进行赔偿。

16.3.12.    对于您托运行李中未按高价值申报的本运输条款第9.3.3条所列物品的损坏,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物品的损坏(无论我方是否知情),我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13.    对于因您未按照本运输条款第9.4.6条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的行李损害,包括您无法领取行李、无法办理行李托运手续以及未能重新挂行李牌以运送至与本公司未签订联程运输协议的其他承运人航班,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14.    我方不对您行李的任何损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我方过失造成的损坏除外。若损害部分由您过失造成,则我方的责任应依适用法律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

16.4.      因运输延误对您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6.4.1.   我方对您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16.4.2.   无论《公约》是否适用于您的赔偿请求,若我方能够证明:本公司、员工及指定代理人(i) 已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以防止该损害的发生,但仍无法避免,或 (ii) 我方无法采取该等措施的,我方不对因航班延误给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6.5.      其他规则

在与以上条款不发生冲突且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16.5.1.   对于因我方遵守法律规定或因您未遵守法律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我方概不承担责任。

16.5.2.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我方的责任仅限于您证明的实际损害,并受适用法律的约束。

16.5.3.  如您在运输过程中因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对自身造成危害或风险,对上述情况或上述情况恶化引起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方概不负责。

16.5.4.   我方任何责任的免除或限制,均适用于并为我方员工、指定代理人,以及由我方运营航空器的所有人及其雇员、服务人员和代表的利益而设。我方、员工及指定代理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运输条款及适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

16.5.5.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本运输条件的内容不会排除我方依据公约或可能适用的适用法律所享有的任何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

16.5.6.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我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章:索赔与诉讼

17.1.      行李索赔的时限

17.1.1.   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当场提出书面索赔的,视为行李已完好交付并符合运输合同约定。

17.1.2.  书面索赔要求

在就托运行李的遗失、短少、损坏或延误提起诉讼之前,您或其合法代表须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书面索赔:

17.1.2.1.   如发生行李短少或损坏,您须在发现损害后立即提出,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七(7)日内。

17.1.2.2.   如发生一件或多件行李遗失,您须在发现损害后立即提出,最迟不得超过自应收到行李之日起7(七)日内。

17.1.2.3.   如发生行李延误,须自有权领取行李者实际收到行李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提出申诉。

17.2.      您关于服务质量的意见、请求、投诉及赔偿要求,我方将按照本运输条款的原则并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受理和处理。您可通过我方官方网站、客服热线或直接与我方联系提出意见和申诉。

17.3.      所有诉讼时效

我方对您或其行李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自飞机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飞机预定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应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修改和放弃

18.1.    本运输条件和承运人规定可能随时修改或补充。对本运输条款所作出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依法向主管机关备案并依法予以公布。自依法公布之日起三日后,本运输条款即依法生效。

18.2.    我方工作人员、雇员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运输条件的任何条款。

第十九章:其他条款

在为您和其行李提供运输服务时,我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章:标题和标目

本运输条款各章节的标题和标目仅供阅读该章节时参考,不用于条款内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