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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定義
本運輸條款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約定經停地點(以下簡稱為“停留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與我方事先約定在旅客的機票上列明作為旅客行程中預定停留之地點。
我方是指越南航空公司(Vietnam Airlines JSC)。
電子雜費憑證(以下簡稱為“EMD”)是指由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人出具的電子憑證,其可以與電子機票同時開立並具有與電子機票相同的有效期限,或者單獨開立以為EMD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或代理提供服務。
公約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國際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為“華沙公約”);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華沙公約修正議定書》;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及所適用的任何議定書或公約。
授權旅行社 是指經我方授權並代表我方,在我方的航班上及其他航空公司承運的航班上(如獲授權)代為銷售航空運輸產品的售票旅行社。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在我方和/或旅客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所需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發生的客觀情況,如戰爭、武裝衝突、政治動蕩及對航班造成影響的罷工,或根據當局機構聲明需實施旅行限制的疫情以及因主管機關強制要求的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等,前提是此類事件符合適用法律定義的不可抗力標準。
合約條件是指電子機票和行程單/收據上列明的適用條款和條件,其援引本運輸條款和我方根據法律規定所公告的其他條件,構成我方與旅客之間的合約。
運輸條款是指本運輸條款,或相關情况下,指參與運送的其他承運人所訂定的運輸條款。
其他承運人是指我方以外的任何航空公司,該航空公司的代碼列於旅客的機票或聯程機票上。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外,經越南航空公司同意在航班上載運或將被載運的任何人。
行李是指行程中必須或適合攜帶、使用的旅客物品、用品和個人財物。 行李包括旅客的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
托運行李是指我方負責承運、並開立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隨身行李是指旅客除託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運輸過程中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看管的所有物品。
原付款方式是指旅客為了購買我方服務所使用的付款方式(如現金、信用卡等等),其在機票和/或EMD上列明。
旅客訂位記錄是指我方或我方授權旅行社根據旅客的要求創建的,或由旅客在我方網站或應用程式上創建的記錄,其存儲於我方訂位系統上,包括旅客的個人資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聯繫方式等等)、行程的詳細資訊(出發地、目的地、承運人、航班日期、起飛時間和座位狀態等等)以及其他額外服務作為開立電子機票和EMD的憑證。
航空公司代碼是指用於識別特定承運人的兩個字元(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加數字)或三個數字的代碼。
航班時刻表是指出發地、目的地、預計起飛時間和預計到達時間等資訊。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一周的七日;當用於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 用於確定機票有效期限時,機票開票日或啟程日不計算在內。
主管機關 是指政府機構、專業管理機構或經授權的組織或個人。
電子代金券(以下簡稱為E-voucher)是指我方或我方授權旅行社開立的電子支付憑證。 該代金券可用於支付越南航空在網上、各地分公司和授權旅行社所接受的產品和服務。電子代金券的有效使用期限在券面上列明。 .旅客可以聯繫我方以確認電子代金券的有效使用期限。
我方的其他規定是指除本運輸條款和票價外,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簽發和公告的規則、規定。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特別提款權)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種記帳單位。 這是一種基於多種主要貨幣價值的國際計算單位。 SDR的單位價值每日變更並重新計算。 該價值獲得大多數商業銀行的認可並定期刊登在主要財經雜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網站上(www.imf.org)。
行李識別標籤是指專為識別託運行李運輸而出具的憑證,其同時作為處理託運行李相關異常問題的依據。
登機證是指在旅客辦理報到手續時由我方開立、供旅客登機使用的憑證。旅客必須在登機口出示登機證。
損失是指(i)旅客因在航空器中或上下航空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而遭受的死亡或傷害或身體傷害; (ii)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或部分行李損壞和遺失; (iii)非旅客原因造成的延誤運輸、航班取消或旅客錯過轉機所造成的損失。
搭機報到截止時間是指由航空公司規定的旅客應完成搭機報到手續和領取登機證的最晚時間。
行程單/收據是指越南航空和我方授權旅行社為使用電子機票的旅客出具的憑證,其包括開票公司、開票地、票號、旅客姓名、行程資訊、合約條件和其他相關信息。
電子機票搭乘聯 載明旅客有權搭乘之指定起訖點行程資訊。 該資訊存儲於越南航空的電子資料庫中。
紙本機票搭乘聯列明行程資訊和超額行李件數或重量以及其他資訊。 旅客購買超額行李的行程必須與電子機票或電子機票搭乘聯上記載的運輸行程相符。
電子機票(以下簡稱為電子票)由我方或我方授權旅行社開立,作為旅客、行程、總票價等信息的記錄,其存儲於我方和/或在旅客行程中參與運輸的航空公司的電子資料庫中。
超額行李票 是指我方出具的紙本票券,其用於收取在越南航空或電子機票上列明的其他承運人航班上超出免費行李限額(件數、重量、尺寸)的行李運輸費用。在此情況下,超額行李票的有效期與電子機票的相同。
聯票是指與另一張或多張機票一併開立給同一位旅客的機票,根據適用法律,這些機票共同構成一份運送合約。
我方的分公司是指越南航空在越南國內外的分支機構。
我方的網站和應用程式是指信息網站 https://www.vietnamairlines.com 和 Vietnam Airlines 應用程式。
客服熱線是指在越南航空的網站和應用程式上公告的客戶服務熱線。
ICAO(英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ATA(英文: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第二條適用範圍
2.1. 通則
2.1.1. 除第2.2款、第2.5款和第2.6款所列的規定以外,本運輸條款適用於我方營運的所有航班和我方承擔旅客和旅客航班相關法律責任的任何情況。
2.1.2. 本運輸條款也適用於免費運輸和以折扣價格進行的運輸,除非本公司根據適用法律所公告的其他單獨規定另有約定。
2.1.3. 本運送條款由越南航空根據法律規定公告,旅客可隨時要求查閱詳細內容。
2.2 進出加拿大和美國之載運
2.2.1. 依美國運輸部之要求,運輸條款適用於往返美國及其領土的旅客,條件為這些地點須位於美國境內有效現行關稅的範圍內。
2.2.2. 本運輸條款適用於加拿大領土各地點之間或者加拿大領土境內地點與加拿大境外任何地點之間的運輸,條件為這些地點須位於加拿大境內有效現行關稅的範圍內。
2.3. 包機
若是根據包機合約提供的運輸,本運輸條款僅在機票上或與旅客的其他協定中引用本條款之情形下方可適用。
2.4. 代碼共享航班
在某些航班上,越南航空與其他承運人簽訂「代碼共用航班」協定,這意味著旅客預訂越南航空航班上的座位並持有載明越南航空的名稱或代碼的機票(越南航空為承運人),航班卻可能由另一承運人實際營運。 若適用該協議,我方將在旅客預訂座位時告知旅客該實際營運之承運人。
2.5. 適用法律
本運輸條件的管轄法律為越南法律。對於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公約的規定優先適用。
本運輸條款規定與越南法律和公約規定相抵觸時,越南法律規定和公約規定優先適用。
2.6. 運輸條款的優先適用
除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外,本運輸條款與我方其他規定相抵觸時,本運輸條款優先適用。
第三條機票
3.1. 一般規定
機票是由我方或授權代理人根據本運輸條款第六條以電子形式開立的航空及其他形式的旅客運輸憑証,作爲我方與機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訂立合約的証據,其包括旅客的個人資料和航程的詳細信息(航班、服務艙等、中途停留地、電子機票搭乘聯狀態等等)、合約條件以及我方與旅客在訂位和開票時根據適用法律達成協議的其他條款。
3.1.1. 我方僅在下列情況運輸旅客:
3.1.1.1. 旅客持有航班上經確認的座位和有效機票,其中其航段對應的電子機票搭乘聯尚未使用;和
3.1.1.2. 旅客機票上所列的姓名與旅客在辦理航班報到手續時出示的身份證件上和訂位記錄上所列的姓名相符。旅客在被要求時須向我方機場值機人員或地面服務人員出示行程單/收據(列印版或電子版)。
3.1.2. 旅客不得將機票轉讓給他人。
3.1.3. 某些以折扣價銷售的機票,可以退還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旅客應選擇最適合您需求的票價。
3.1.4. 若旅客持有第3.1.3款所列的機票,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您無法旅行且旅客能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我方將根據本運輸條款第11.3款規定免除退票限制條件並退還未使用航程部分的款項。對於往返美國或美國境內的機票,本公司不以 EMD 或電子代金券的形式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價值。。
3.1.5. 機票規定
3.1.5.1. 電子機票:
旅客必須持有以其姓名開立的有效機票,且電子機票搭乘聯上的訂位艙等、日期及航班與訂位紀錄完全相符,方可搭機。
若機票、電子機票搭乘聯與訂位記錄存在差異,旅客將被拒絕運輸,或旅客需支付適用票價條件所要求的額外票價和附加費用後方可搭機。
若旅客無法出示行程單/收據(列印版或電子版),如旅客能出示相關個人身份證件,證明該機票屬於旅客本人且在有效期內,我方可從訂位系統中,依據旅客的訂位紀錄來擷取電子機票資料。
若機票在開票時不載明具體訂位,該機票對應航段的日期和航班可以根據適用票價條件和旅客要求的航班座位狀態後續確定。
3.1.5.2. 超額行李票:
我方僅在旅客出示與超額行李票上所列姓名相符的電子機票,以及合規身分證件的條件下,接受為超額行李票上正確載明的旅客、航段和數量提供行李運輸服務。若超額行李票被損壞或由除我方以外的其他人更改,我方將拒絕提供行李運輸。
3.1.6. 超額行李票遺失或破損,或未能完整出示超額行李票
3.1.6.1. 若超額行李票被遺失或破損(部分或全部),且旅客提出補發要求,在越南航空確認原超額行李票按照規定正確開立並在相關航班運輸有效期內的條件下,我方將補開新的超額行李票(部分或全部)。在此情況下,旅客應以書面形式承諾若所遺失的超額行李票或紙本機票搭乘聯已被使用或退款,則旅客應按照補開之新超額行李票適用的價格向我方支付費用。
3.1.6.2. 若旅客無法提供第3.1.6.1款所列的證據,或未簽署書面承諾,我方可要求旅客支付開立替換超額行李票時的有效票價。若旅客在原超額行李票過期前尋獲該票,並向我方出示,則可獲得其票面價值的退款。
3.1.6.3. 旅客應採用合理的措施以避免超額行李票遺失、破壞或殘損。
3.2. 機票和EMD的有效期
3.2.1. 除了所適用的票價類型條件對有效期另有規定、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或越南航空另有規定外,機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規則規定:
3.2.1.1. 若機票全部未使用,機票自開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或
3.2.1.2. 若機票已部分使用,機票自開立之日起一年內必須開始旅行,自票上所列首次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3.2.2. 除越南航空另有規定外,EMD自開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若旅客不按規定有效期出示EMD以使用EMD上指定服務或不在EMD開立之日起一年內時間換成機票,則EMD不予接受。
3.2.3. 若旅客在機票第一航段已使用之後因健康原因不能在機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我方可將機票有效期延長至該旅客適宜旅行之日止,或延長至該日之後旅客已訂的艙位等級中有空餘座位的越南航空最早航班(自旅客行程中斷地點開始)。上述健康原因應有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書面診斷証明,機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醫療機構診斷証明上列明之日起三個月。在此情況下,我方將同樣延長陪同旅客的近親家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的機票有效期。
3.2.4. 若旅客在旅途中死亡,陪同旅客的近親家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的機票可以予以變更並免除限制條件和更改附加費。
若旅客的近親家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在旅客的旅途中死亡,旅客的機票可以在其可以提供與死亡成員的親屬關係證明的條件下更改並免除限制條件和更改附加費。
上述更改情況僅在我方收到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有效証明文件後方可辦理;若機票更改導致機票有效期的延長,則此機票的延長期不得超過死亡證明書上列明的人死亡之日起四十五日。
3.3. 機票搭乘聯顺序
3.3.1. 旅客所支付的票價是以全部行程爲依據計算的,適用於自出發地點經過約定停留點至目的地的運輸,其有效力適用於按機票上所列航段準確順序進行的運輸。若電子機票搭乘聯(或機票上所列航段)不按機票上所列順序使用,機票在大多數情況下將失去運輸效力。旅客按照本運輸條款第11條規定聯繫授權旅行社或我方以收到尚未使用行程部分的退款。
3.3.2. 若旅客有需求調整機票上所列行程的任何相關航段,旅客應當事先聯繫授權旅行社或我方。授權旅行社或我方將(i)按照旅客申請時的價格(若機票全部尚未使用)或(ii)按照旅客購買原機票時的價格(若機票已部分使用)重新計算新行程的總票價。 旅客將被要求支付原已支付總票價與新行程適用的總票價之間的差額。旅客也可以選擇保持機票上所列的原始行程。
若旅客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調整行程,旅客應儘早與我方聯繫,我方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您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停留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我方將根據上述原則計算新行程總票價,旅客須支付原已支付總票價與新行程適用的總票價之間的差額。若旅客未能搭乘所購買的行程,我方將退還尚未使用的總票價,免收退票手續費並免除退票相關限制條件。
3.3.3. 若旅客未經我方同意而擅自更改機票上所列航段使用順序,我方將根據更改時的新票價計費,其價格條件將符合旅客實際行程。若機票已部分使用,新行程的票價將根據旅客購買原機票時的價格計算。旅客可能被要求額外支付原已支付的票價與新行程所適用的票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稅款、費用、手續費、更改手續費、未登機費(若有)。
3.3.4. 旅客請注意,某些內容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變更,但是起飛日期、服務艙等、行程中航段等變更可能會導致票價的提高。多項票價僅適用於機票上所列的日期和航班皆不得更改,或僅在旅客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方可更改。旅客可聯繫我方或出票旅行社以獲得因變更所需補付的票價差額通知。
3.3.5. 旅客請注意,若旅客未提前通知且未按機票上及訂位記錄中載明的順序乘機,我方有權取消後續航段的訂位。在此情況下,旅客須聯繫我方以確認機票是否有效並重新預訂被取消的航段座位或按所購買的票價類型條件辦理退票。
3.4. 我方的名稱和地址
在機票上,越南航空的名稱被縮寫為航空代碼“VN”。我方註冊地址為越南河內市龍邊郡阮山街200號。
第四條中途停留點
4.1. 中途停留點是指旅客可以在機票上所列行程中停留的地點,符合當局要求和適用票價的條件。
若旅客所持機票的票價有中途停留點限制或受相關當局的管制,旅客須遵守相關限制及禁停規定,或按我方依法公告的適用價格表額外支付中途停留費用。
4.2. 中途停留點須事先與承運人約定,並明確記載於機票上。
第五條 票價、稅金、費用、手續費和附加費
5.1. 票價
票價適用於自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旅客運輸價格,票價可以包括與我方簽署合作合約的夥伴承運的非航空運輸。若票價包括其他服務,旅客將在購票時收到上述服務及其隨附條件的通知。
票價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
5.2. 稅金、費用和手續費
5.2.1. 由當局或其他機構或機場運營機構規定的稅款、費用、手續費未含在票價內。旅客有責向我方(上述組織的代表)支付所有適用於所購票的行程的稅金、費用和手續費。旅客將在購票時收到票價外的稅款、費用、手續費的相關通知,這些費用大多數按相關規定分別列於機票上。
5.2.2. 若稅金、費用和手續費在旅客購票後變更和/或新增,我方會向旅客通知上述稅金、費用和手續費的具體適用條件。若旅客不同意在登機前補付相關稅金、費用和手續費,旅客須依本運輸條款第十一條辦理退票。
5.3. 附加费
附加費由我方或其他承運人規定。
附加費可以包括燃油附加費、系統管理費、售票服務費、保險附加費。
附加費也可以包括改票手續費、服務處理費和未登機費。
附加費的詳細信息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
旅客有責在購票時全額支付所有附加費。
5.4. 總票價
總票價包括旅客為了購票而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票價、稅款、費用、手續費和附加費。
5.5 追加費用
依旅客之要求進行的行程中航班或航班日期的更改可能導致適用票價的變更和額外稅款、費用、手續費及其他附加費的追加。旅客有責支付這些追加費用。
5.6. 總票價支付
若旅客未能全額支付總票價,我方沒有承運義務並有權拒絕繼續承運旅客和行李。
5.7. 付款貨幣
票價、稅款、費用、手續費及其他附加費均以機票開立、更改的所在國家的貨幣支付(若機票通過我方網站或應用程式開立,則以旅客訪問網站/應用程式時所選國家/地區的貨幣支付),除非我方或授權旅行社在付款時或付款前指定其他貨幣(因當地貨幣不可兌換等原因)。我方根據自己決定可以接受其他符合適用法律規定的貨幣。
第六條訂位
6.1. 訂位條件
6.1.1. 我方或授權旅行社為旅客辦理訂位。我方在旅客要求時將為旅客提供訂位記錄信息。
當旅客在各地分公司或授權旅行社直接訂位或通過我方網站、應用程式、客服熱線訂位,訂位記錄信息存放於我方訂位系統中。若旅客提出要求,機票開立完畢後被發送至訂位記錄上登記的郵箱地址。有效機票將展示票號及航班座位確認狀態。若旅客或授權旅行社已經訂位,但因客觀或主觀原因(如系統故障或未按要求填寫完整信息)而訂位失敗並未建立訂位記錄(未建立訂位記錄代號),則旅客尚未在我方系統上進行有效訂位。在此情況下,旅客和授權旅行社須聯繫我方分公司或客服熱線以獲得幫助。
6.1.2. 某些票價類型具有限制條件或不允許旅客更改、取消所訂座位。旅客須檢查您所選的票價類型的適用條件,我方對旅客的錯誤不承擔責任。
6.2. 購票時限
旅客訂位記錄有支付和開票的時限規定,其在訂位時告知旅客。若旅客未在此時限內進行支付或提供所購買票號以便我方進行更新,訂位記錄將被取消。
6.3. 個人資料
我方在為履行運輸合同目的而收集、處理、儲存旅客資料的過程中遵守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在驗證或繼續完成旅客的訂位交易前,請查閱越南航空的信息隱私政策。
6.4. 座位安排
6.4.1. 我方將依法為需要協助的旅客安排合理的座位。
6.4.2. 我方將盡力根據旅客的預先要求安排座位,但無法保證機上任何特定座位位置。出於安全考慮或當局規定或安保原因或不可抗力,即使旅客已經登機,若我方認為必要,我方有權隨時安排或調整座位。若旅客在此類情況下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我方有權拒絕承運。
6.5. 未登機費
除非適用票價有限制條件不允許退還或更改,若乘客未搭乘航班,但不在其所訂位的航班機票上所列起飛時間至少三個小時前辦理退票或改票,旅客可能須支付附加費。附加費金額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並在產生費用時確認。
6.6. 特殊服務
6.6.1. 我方將在自身服務能力範圍內盡力為旅客提供您訂位時要求的特殊服務。在我方無法按旅客要求提供特殊服務的情況下,我方將及時向旅客通知。我方將立即確認旅客的特殊服務要求或在檢查運輸條件後或在旅客按運輸條件完成所需手續後確認旅客的特殊服務要求。
若旅客在機場提出特殊服務要求,我方將檢查服務條件並告知旅客服務提供能力。在我方已確認無法按旅客預先要求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我方對旅客的相關損失或追加費用不承擔責任。
6.6.2. 若旅客行動不便且需要任何特殊協助,應在訂位時及時告知我方。
6.6.3. 若旅客行動不便,在能夠安排必要服務條件以滿足旅客特殊需求的情況下,我方將為旅客提供專門承運服務。如旅客需要特殊服務但未提前告知我方,我方將盡力滿足旅客的特殊要求。
6.6.4. 出於安全原因或因為旅客無法自行逃生或無法理解航班上安全提示,我方可以要求旅客須有陪同人。
6.6.5. 我方有權拒絕承運任何航班上須全程使用擔架的旅客。
6.6.6. 旅客可能須為某些特殊服務支付服務費用。相關服務價格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並在旅客預訂服務時確認。
6.6.7. 無成人陪同的兒童、殘障旅客、病弱旅客、孕婦或其他需特殊協助的旅客的承運服務,可以取決於與我方事先協商的安排並遵守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布的運輸規定。
6.7. 機上服務
6.7.1. 我方將根據服務提供能力及航班飛行時間提供機上娛樂設備和計劃、餐食及其他服務。部分機上服務可能需要額外付費,相關服務價格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並在旅客預訂服務時確認。
6.7.2. 若我方無法提供旅客已支付的服務,我方將告知旅客並履行我方依法公告的相關隨附義務。
6.8. 取消後續航段的座位
如本運輸條款第3.3.5條所列,若旅客不事先通知我方其將不使用行程中的某航段座位或不到場使用航段,我方將取消後續航段的預訂。然而,若旅客事先通知我方,我方將保留後續航段的訂位。
第七條報到及登機
7.1. 旅客應在規定時間抵達報到櫃檯和登機口完成起飛前的所有必要手續。若旅客不遵守我方報到登記截止時間規定,我方有權取消旅客的訂位。旅客須了解有關到達報到櫃檯時間的規定。該規定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
根據實際條件,我方可以提供自行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的服務。該服務說明和具體條件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對於國際航班,自行辦理手續的旅客被要求在手續辦理時間內到達報到櫃檯並向我方出示本運輸條款第14.2款規定的身份證件。
7.2. 旅客必須不遲於登機證上列明的時間到達登機口。
7.3. 若旅客不遵守上述規定或不出示本運輸條款第14.2款規定的證件或未能做好出發準備,我方有權取消旅客的訂位。
7.4. 因旅客不遵守本運輸條款第七條規定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或費用,我方概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8.1. 拒絕運輸
在下列情形之一,我方有權拒絕運輸任何旅客及其行李(即使旅客持有有效機票或登機證):
8.1.1. 為了遵守始發地、目的地或飛越地國家或地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命令,拒絕運輸是必要的。
8.1.2. 旅客拒絕向我方提供所需個人資料和/或當局要求的資料以便我方以其為依據提供旅客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8.1.3. 依越南民航法規定拒絕運輸的情況:
8.1.3.1. 由於旅客的健康狀況,承運人認為運輸或繼續運輸可能危及旅客本人、機上其他人或航班的安全
8.1.3.2. 防止疾病傳播。
8.1.3.3. 旅客不遵守航空安全、空防安全及航空運輸營運的相關規定。
8.1.3.4. 旅客有擾亂公共秩序,危及飛行安全或影響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的行為。
8.1.3.5. 旅客處於受醉酒、啤酒或其他興奮劑影響而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8.1.3.6. 出於安保原因。
8.1.3.7. 根據當局的要求。
8.1.4. 旅客需要我方的特殊協助但無事先安排。
8.1.5. 旅客拒絕對旅客本人或行李的安全檢查,或旅客已接受旅客本人或行李的安全檢查但在報到櫃檯或登機口無法對安全問題提供合理的回答,或未能通過對其記錄的安全分析/評估,或偽造、移除其行李或登機證上的任何安檢標籤/貼紙。
8.1.6. 旅客尚未支付其應向我方支付的罰款、賠償金、所有累積費用及其他財務義務。
8.1.7. 旅客未能提供合規證件,或試圖進入過境國家,或試圖進入某國但無合規證件,或在航班飛行中故意銷毀證件,或在被要求時拒絕將其證件交給機組人員。
8.1.8. 旅客出示的機票(i)無效,或(ii)已申報遺失或被盜;(iii) 為偽造票;或 (iv) 旅客無法證明其為“旅客姓名”欄裏所列姓名的本人。對於上述情況,我方有權收回該機票。
8.1.9. 旅客不遵守第3.3款關於機票搭乘聯正確使用順序的規定。
8.2. 對於本運輸條款第8.1款規定的情況,我方有權發出拒絕運輸通知,期限可為有限期或無限期,適用於由我方營運的所有航班。拒絕運輸通知也要求旅客不得購票或要求或允許他人代為購票。若旅客在拒絕運輸通知有效期內試圖使用我方的運輸服務,我方將拒絕承運該旅客。
8.3. 拒絕運輸情況下的責任
8.3.1. 根據本條款規定,我方對旅客因被拒絕運輸或繼續運輸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若乘客因第8.1.3款所列情況被拒絕運輸,旅客可收到退款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相應金額,但需扣除適用票價條件規定的費用和罰款(若有)。
8.3.2. 反之,我方有權要求旅客對被投訴或造成損失的相關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因第8.1款規定所列的行為、舉止或狀態導致的航班改道以及因拒絕運輸旅客或不接受繼續運輸旅客導致的航班改道等費用。
8.4. 機上重量/座位限制
8.4.1. 若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飛機規定的承載限制,我方將根據自身服務能力在與旅客商定的基礎上安排旅客乘坐其他航班或以其他合適的承運方式承運旅客。
8.4.2. 對於已確認航班上的座位但不獲得承運服務的旅客,我方的責任將按本運輸條款第10條規定執行。
8.4.3. 對於已確認航班上的座位並按規定到達辦理手續地點而其行李不獲得承運服務的旅客,我方的責任將按本運輸條款第9.6.3款規定執行。
8.5. 身心障礙旅客的服務犬
服務犬是指經過專門訓練並獲得證書的任何品種或類型的犬隻,其為身體、感官、精神或其他智力方面障礙的旅客利益執行工作或任務。
服務犬的運輸應遵守始發地、目的地或過境國家的條件和規定。
我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拒絕運輸旅客的服務犬:
8.5.1. 服務犬的機上位置可能阻礙通道或根據安全規定在緊急疏散時必須保持暢通的區域。
8.5.2. 因服務犬體型和體重過大而其在客艙上的運輸可能危及客艙運輸安全。
8.5.3. 服務犬有直接危及機上其他旅客的健康或安全的行為。
8.5.4. 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証明該犬隻已獲得專業訓練並獲得服務犬認證。
第九條行李
9.1. 免費行李
免費行李數量應符合旅客已支付的票價類型和機票上列明的票價類型條件。免費行李應遵守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的條件和限制相關規定。
9.2. 超額行李
旅客須以我方依法公告的方式支付超過免費行李額的超額行李費用。
9.3. 禁止/限制運輸
9.3.1. 旅客不得將下列物品放置在行李當中:
9.3.1.1. 在(i)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ii)當局規定以及(iii)越南航空根據法律規定所公布的規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機上人員或者財產安全,或被禁止/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9.3.1.2. 始發地、目的地和飛越地國家和地區的現行規定所禁止運輸的物品;
9.3.2. 若危險品(包括除獲得當局批准外的各類武器、彈藥、輔助工具;爆炸品、爆炸性材料、易燃物質;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的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獲准運輸,僅可作為託運行李按照我方依法公告的規定進行運輸。為確保運輸安全,彈藥必須從槍枝中卸除,並按規定存放於彈匣、彈盒或專用包裝內。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機場管理機構、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及越南航空依法發佈的關於武器、彈藥及輔助工具運輸的所有規定。
9.3.3. 我方建議旅客不將下列物品放置於託運行李中:易碎品、易腐物品(如生鮮食品、易變質食品等)、藝術品、攝影機、照相機、現金、首飾、貴金屬、寶石、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可兌現票據、證券、談判文件、合同、商業文件、樣品、身份證件以及其他貴重和/或有價值的物品。
9.3.4. 若在旅客的託運行李中夾帶第9.3款禁止放置的物品,無論我方是否知情,我方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9.4. 拒絕運輸權
9.4.1. 對於裝有本條件第 9.3款所列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的行李,我方有權拒絕運輸,或在發現後拒絕繼續運輸。
9.4.2. 我方可以基於安全原因拒絕運輸任何行李及物品。對於因上述拒絕運輸行為給旅客造成的任何損失或不便,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4.3. 若旅客行李不妥善包裝或不裝於適當行李箱、箱包、箱盒內以確保航空運輸過程和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我方可以拒絕接收託運行李。
9.4.4. 對於越南航空及其代理人不與之簽署聯程運輸合同的其他航空公司,我方及我方代理人不提供行李直掛服務。因此,若旅客計劃搭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到達某機場後銜接我方的航班,或搭乘我方的航班到達某機場後銜接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旅客應事先確認我方是否與相關航空公司簽署聯程運輸合同。若我方未與該航空公司簽署聯程運輸合同,旅客有責提取行李再辦理行李手續並領取下一航班的行李識別標籤。對於非我方營運的航段,我方對旅客及其行李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9.5. 檢查權
9.5.1. 我方有權要求旅客允許我方對旅客本人和行李進行航空安全檢查。若旅客被要求但不在現場,我方也可以檢查旅客的行李以確定旅客是否帶有或旅客行李中是否裝有第9.3款所列物品。若旅客不接受檢查,我方可以拒絕運輸旅客或其行李。若檢查對旅客或其行李造成損害(如掃描機器造成的影響),我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傷害或損壞是由我方的過錯造成的。
9.5.2. 對於旅客隨身攜帶或行李中裝有的物品被當局根據國際規定或所在國當局規定查扣的情況,即使該物品後續被扣留或銷毀,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6. 託運行李
9.6.1. 在旅客託運行李並交付給我方時,我方有責保管每一件託運行李並為其出具行李標籤。
9.6.2. 託運行李上應標明旅客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標誌。
9.6.3. 託運行李將與旅客同機運輸,若託運行李因安全、安保或載重限制或貨艙空間不足等原因無法與旅客同機運輸,我方將安排行李在其他航班上運輸,或在與旅客商定的基礎上以其他合適的方式運輸行李。在此情況下,託運行李將運送至旅客登記的地址,除非旅客需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親自到場辦理海關手續。
9.6.4. 每一件託運行李被接受運輸的最大限制為:重量不得超過32公斤(70磅)和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公分。
超過上述限額的託運行李僅在(i)旅客事先通知並在訂位時徵得我方同意或(ii)在辦理手續時超額部分被拆分並重新封裝為較小行李等情況下方能託運。
在任何情況下,我方對下列情形不承擔責任:(i)因旅客不遵守重量與尺寸相關規定和行李拆分及重新封裝的規定所造成的損害;(ii)對超過行李重量和尺寸規定限額的行李的拒絕運輸。
9.7. 貴重行李價值聲明與託運服務附加費支付
對於價值超過責任限制的託運行李,我方可以在旅客辦理行李價值聲明並按照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的費用對該行李支付託運服務附加費的情況下予以承運。此等規定必須符合航空器始發地、目的地或飛越地國家和領土的現行法律法規。
9.8. 隨身行李
9.8.1. 旅客帶入客艙的隨身行李應具有符合我方依法公告的規定尺寸和重量。若旅客的隨身行李尺寸和/或重量超出規定限額,或者因安全原因或客艙裝載能力受限制,該行李應作為託運行李運輸。
9.8.2. 對於易碎、易損、貴重或旅客認為不適合託運的行李(如樂器等)以及超出我方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其僅在旅客事先通知並徵得我方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在客艙上運輸。該行李運輸費用另行計算。
9.9. 行李交付及領取
9.9.1. 在航班結束後,當行李運送至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的交付地點時,旅客應儘快領取行李。若旅客的託運行李從到達之日起三(3)個月內無人領取,我方將不對此承擔責任。
9.9.2. 領取行李的人必須為行李識別標籤上所列姓名的人。
9.9.3. 我方可以要求旅客在領取行李前出示行李識別標籤。我方僅在旅客能證明其對行李的所有權的條件下向旅客交付行李。我方用於確認行李所有權的資料和證件包括:旅客姓名、航班號碼、飛行日期、行李識別標籤號碼、行李件數。
9.9.4. 旅客在行李提取處領取託運行李且未提出異議,視為該託運行李已完好無損地交付並符合運輸合同規定。
9.10. 動物
我方在下列條件下接受承運寵物(如狗、貓、鳥類):
9.10.1. 寵物要裝入適當的籠子或依法規定的籠具中運輸,並附有有效獸醫健康證明和疫苗接種證明、出入境許可證以及出境、入境、過境等國家要求的其他證件。寵物運輸可能要遵守我方其他規定以確保運輸過程的安全。
9.10.2. 為了確保運輸過程的安全,我方不接受運輸某些特定種類的寵物。我方不接受運輸的寵物種類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
9.10.3. 作為行李運輸的寵物、籠具和食物不計入免費行李額而須參照本運輸條款第9.2款所列關於超額行李標準的規定另行收費。寵物應在貨艙中裝於適當的籠具內專門承運,除本運輸條款第9.10.6款和9.10.7款規定外。
9.10.4. 在旅客對寵物承擔全部責任的條件下,寵物被接受運輸。除非由我方過失導致的, 我方對寵物在運輸中出現的受傷、遺失、延誤、患病或死亡不承擔責任。
9.10.5. 若寵物不獲准進入或過境某國家、地區或領土,我方概不承擔責任。
9.10.6. 在不影響我方依法公告的免費行李額標準的前提下,我方為身心障礙旅客隨行的服務犬(含籠具)提供免費運輸服務。
9.10.7. 獲准帶入客艙的寵物應符合我方制定的重量、數量、尺寸規定,並取決於裝載條件、服務艙等及航線規定。旅客在飛行全程中不得將寵物移出籠外。若經評估認為寵物可能影響其他旅客或航班安全,我方可以要求將寵物轉移至貨艙運輸。
9.10.8. 若辦理乘機手續時,經確認該航班不具備活體動物運輸條件,即使旅客及其寵物已在訂位時獲得該航班上的位置確認,我方將安排旅客與其寵物改乘其他符合條件的航班。
第十條 航班時刻和航班取消
10.1. 航班時刻和機型
10.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與機型在其公布之日與旅客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航班時刻變更將根據本運輸條款第10.2款規定處理。
10.1.2. 我方或授權旅行社在接受旅客的訂位之前,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這些信息在旅客的機票上列明。
在必要的情況下,若我方判斷,為了應對超出我方控制能力的情況、遵守當局要求或由於安全、商業原因,下列措施的實施是合理的,我方可以在機票售出後調整航班時刻和/或取消航班、終止或更改航線、更改飛行方向、推遲航班時刻安排、延遲任何航班或更換執飛航空器及停留點。若旅客已提供聯繫方式,我方將在責任範圍內通知旅客相關航班時刻變更。
10.2. 航班時刻變更
10.2.1. 我方將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旅客及其行李的延誤。在採取上述措施時,為避免取消航班,必要時我方可安排其他航空器或其他航空公司營運航班。
10.2.2. 若航班被延誤、取消或提前起飛,旅客不獲得承運服務,根據適用的法律,我方將:
10.2.2.1 根據法律規定以適當的方式為旅客提供和更新完整信息,向乘客致歉,確保旅客在機場等待期間的餐飲、住宿、出行等問題並承擔機場等待期間直接相關費用(如通訊、地面交通、城市觀光等,視影響程度而定),並保障機場乘客服務質量;
10.2.2.2 在自身服務能力範圍內為旅客安排合適的行程變更或安排旅客換乘其他航班以抵達行程目的地,為客戶免除行程更改或航班更改的限制條件和改票附加費(若有);或
根據旅客的選擇,在機場、辦事處、分公司或授權旅行社向旅客退還全部票款或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以旅客申請退款時告知旅客的方式退還。
10.2.2.3 根據當局規定為已確認座位並持有航班機票的旅客給予以不可退款的固定補償(若有);
10.2.2.4. 根據當局規定(若有)履行其他義務。
若非我方原因導致(i)航班延誤或(ii)旅客不被承運或(iii)航班被取消或(iv)旅客座位已確認但旅客不被承運或未收到航班提前起飛的通知或不同意航班提前起飛時間,我方不承擔履行本運輸條款第10.2.2.2、10.2.2.3、10.2.2.4款規定的義務的責任。然而,我方將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盡力協助旅客。
第十一條退票
11.1. 退票條件
根據下列規定,在符合適用法律的條件下,我方將對機票、EMD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辦理退票:
11.1.1. 機票和EMD可在有效期內退還。若旅客在機票或EMD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後申請退票,我方將拒絕辦理。
對於我方授權旅行社或其他航空公司出具的機票,旅客應要求授權旅行社或開立該張機票的航空公司辦理退票。
11.1.2. 我方僅在機票、EMD的電子機票搭乘聯未使用的條件下辦理退票。對於超額行李票,旅客應將未使用的紙本機票搭乘聯交付給我方。
11.1.3. 除本運輸條款規定的情況外,我方僅在申請退票的人能出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身份證件、授權書和退票申請運輸憑證的條件下對機票、EMD上所列姓名的人或付款購買機票、EMD的人辦理退票。
11.1.4. 按本件第11.1款辦理的退票視為對正確對象的正當退票。在此情況下,對於旅客或任何人對此退票的投訴,我方將免除所有責任。
11.2. 自願退票
若旅客因除本運輸條款第11.3款所列的原因以外申請機票、EMD退款,退款將按下列規定辦理:
11.2.1 對於按無退票限制的票價購買的機票和EMD。
11.2.1.1 若機票、EMD完全未使用,退款金額為旅客已支付的總票價扣除附加費後的金額。
11.2.1.2 若機票、EMD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額為旅客所支付的總票價與所使用行程適用的總票價之間的差額扣除附加費後的金額。
11.2.1.3 機票、EMD更改附加費、服務處理費、售票服務或旅客服務所適用的附加費均不能退還並不含在退款內。
11.2.2 對於按不可退還的票價購買的客票和EMD
11.2.2.1. 對於機票、EMD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除另有符合適用法律的其他規定外,我方將不辦理票價和附加費的退款。
11.2.2.2. 我方將對未使用並附有退票條件的為當局代收的稅款、費用、手續費辦理退款,並根據各個市場規定或我方依法規定公告的機票、EMD出票管道的規定扣除一定的附加費。若附加費金額超過所退還的稅款、費用、手續費的限額,則旅客不獲得退款。
11.3. 非自願退票
若我方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旅客票上所列目的地點或中途停留地點降停,或未能承運已確認座位的旅客,或者使旅客錯過已確認座位的銜接航班,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1.3.1. 若機票、EMD完全未使用,退款金額為旅客已支付的總票價。
11.3.2. 若機票、EMD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額為旅客所支付的總票價與所使用行程適用的總票價之間的差額。已部分適用的客票、EMD的服務處理費將不能退還。
11.3.3. 退票、退票費用和未登機費等相關限制條件將被免除。
11.3.4. 若乘客接受上述情況下的退款,我方與旅客之間的運輸合同將完全解除。
11.4. 對遺失超額行李票的退票
11.4.1. 若部分或全部超額行李票遺失且旅客能向我方提供適當的證據並同意支付適用的服務費,則退款將在遺失超額行李票的有效期滿後辦理,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11.4.1.1. 部分或全部的遺失票券尚未使用或退款或改期,除非因我方過錯導致遺失的票券已由其他人使用或退款或改期;
11.4.1.2. 申請退票的人應按我方規定格式填寫表格並承諾在存在欺詐行為和/或所遺失的部分或全部票券由其他人使用的情況下向我方退還全部退款金額,除因我方過錯導致遺失的票被其他人使用的情況外。
11.4.2. 若因我方或授權旅行社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票券遺失,則該遺失客票的處理責任將由我方承擔。
11.5. 拒絕退票權
11.5.1. 對於提供給我方或某國家當局作為離境證明的機票,我方不予退票,除非旅客能夠向我方證明旅客已被允許在該國或該地區停留,或旅客將搭乘另一承運人的航班或改乘其他交通方式離開該國或該地區。
11.5.2. 我方可以在本運輸條款第8.1款規定的情況下拒絕退票。
11.6. 退票辦理
11.6.1. 退票方式
我方以原付款方式或我方政策所規定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根據不同時間)為旅客辦理退票。具體的退票方式由我方根據法律規定公告。
11.6.2. 退票貨幣
我方使用與購票時相同的貨幣或辦理退票地點的適用法律規定的貨幣辦理退票。
11.6.3. 退票期限
我方遵守有關退票期限的適用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機上行為
12.1. 若旅客在航空器上有下列任一行為:(i)犯罪,(ii)威脅或危害航空安全、航空安保,(iii)毆打或威脅機組成員、其他旅客,(iv)不遵守機長或代表機長的機組成員為確保飛行安全、維持機艙秩序和紀律而發出的指示,(v)破壞飛機上的設備或財產,(vi)吸食毒品,(vii)在飛機上吸菸(包括在洗手間吸菸),(viii)實施其他違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的行為,我方將採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以阻止此類行為的繼續。我方有權要求該旅客離開航空器並將其交付給航空器起飛地或降落地的機場主管機構,禁止其乘坐我方營運的航班(永久或限期),或者根據法律規定起訴。
12.2. 旅客不得在我方航班上飲用含酒精飲料,除非其由越南航空提供。我方有權拒絕提供或收回已向乘客供應的含酒精飲料。
12.3. 若旅客違反本運輸條款第12.1款的規定,我方有權要求旅客對因旅客原因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因飛機緊急降落產生的相關費用、人員及財產損失以及越南航空、代理人、人員、服務供應商、旅客以及越南航空第三方所遭受的其他損失。
12.4. 電子設備
出於安全原因,未經我方允許,旅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電子設備(包括行動電話、筆電、錄音機、收音機、MP3、CD播放器、電子遊戲機、雷射產品或包括遙控電子玩具、可攜式無線電收發設備和對講機在內的發射裝置)。在經我方允許的情況下,上述設備使用須遵守我方的規定,包括旅客乘機時播放的安全須知視頻、空服員的廣播以及旅客座位上的安全指示牌。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允許使用。
第十三條附加服務安排
13.1. 除非我方另有規定,越南航空不經營、管理或提供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其他地點之間等地面運輸。對於此項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即使我方工作人員或我方代表人協助旅客使用此項服務,越南航空亦不承擔責任。
13.2. 若我方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包括陸路運輸、鐵路運輸、海運)或我方為旅客出具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運輸或服務的票證或者服務供應憑證,我方僅作為旅客的代理。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對於該服務,包括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取消或拒絕向旅客提供服務的決定,除非因我方過錯導致,我方對旅客不承擔任何責任。
13.3. 若我方為旅客提供陸路運輸、鐵路運輸、海運等服務,其他條件可適用於該運輸服務。
13.4. 旅客應自己支付票價所含服務費用之外的費用。
第十四條行政手續
14.1. 通則
14.1.1. 旅客須了解出境、入境或者過境各國或地區的出境、入境、過境相關規定,並向我方出示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如需)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4.1.2. 旅客應遵循始發、 抵達或過境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 法規、要求以及條件。
14.1.3. 我方對下列情況不承擔責任:(i)旅客無法提供護照、簽證、健康證明以及其他證件,或(ii)旅客所持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和其他證件已無效或不合規範,或(iii)旅客不遵守當局的行程相關法律、法規、法令、要求、規定和指示。
14.1.4. 為了協助旅客,對於所需證件或簽證的申請或行程相關的當局規定、法規、法令、要求及指示的執行,我方的工作人員或授權代理人可以提供指導或通知。我方或授權代理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指導或通知僅供參考。
14.2. 身份證件
出發之前,旅客應向我方出示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條件所要求的所有證件,包括護照、通行證或有效出入境證件或其他證件。若我方提出要求,旅客應當允許我方收存您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的複印件,該證件將由機組人員保管直至航班結束。若旅客不遵守以上要求或旅客的身份證件不符合規定,我方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14.3. 拒絕入境
若旅客被拒絕入境某國家,旅客須支付:(i)我方根據所在國當局規定繳納的罰款或費用,(ii)留置、將旅客運送離開該國的相關費用,(iii)我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對於將旅客運送至被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的地點的票價和運輸附加費,我方不辦理退款。
14.4. 旅客對罰款、留置費以及按當局要求購買運輸行程相關機票的費用的責任
因旅客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或其他旅行規定,或旅客未能出示所需證件,造成我方被要求支付或墊付任何罰款或承擔任何費用,旅客應償還我方已支付或即將支付的任何款項。我方可以用旅客已支付給我方而尚未使用的款項或我方所掌管的旅客的款項支付以上費用。
14.5. 海關檢查
如有要求,旅客應到場接受海關人員或當局對旅客行李的檢查。除非因我們的過錯,對於此種檢查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旅客未遵守這些要求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方不承擔責任。
14.6. 安全檢查
旅客和行李應接受我方、機場管理人或其他承運人的安全檢查。對於此種檢查給旅客造成的任何傷害或損壞(除非由我方過錯造成該傷害或損壞),或因旅客不遵守這些要求造成的任何傷害或損壞,我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連續運輸
連續運輸適用公約規定。
第十六條損害賠償責任
16.1. 原則條款
16.1.1. 我方對旅客的責任屬於本運輸條款和適用法律界定。若旅客行程由其他承運人參加承運,該承運人的責任由適用法律規定,除非本運輸條款對其運輸條件另有規定。該承運人可能適用較低的責任限額。
16.1.2. 適用法律可以包含公約和/或適用於各具體國家的法律。
16.1.3. 我方僅對我方營運的航班上所產生的損害或我方對旅客承擔法律責任的航班上所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我方為其他承運人的航班運輸開立機票或者辦理託運行李,我方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
16.1.4. 本第十六條載明我方依據適用法律實施的責任限額及相關規定概要。若本條規定與適用法律相牴觸,適用法律優先適用。
16.2. 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
若因我方承運過程中或與之相關造成的事故導致旅客傷害或死亡,我方對經證實的損害賠償責任,將取決於適用法律的規則和限額,並根據下列補充規定執行:
16.2.1. 我方對每位旅客死亡或傷害的賠償責任限額將根據公約規定確定。如我方能證明存在以下情形,我方對超出公約規定限額的每一位旅客所遭受的損害概不承擔責任:
(i) 損害的發生非因我方、授權代理人或員工的過失或不當行為或疏忽造成的;或
(ii) 損害的發生是完全由於第三方的過失、不當行為或疏忽造成的
16.2.2. 我方僅對旅客因飛機上或上、下飛機程中發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若損害是由於旅客的過錯造成,我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免。
16.2.3. 根據我方其他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我方將向旅客或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支付預付金。此筆預付金不作為認定我方過錯的證據,並從我方所需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16.3. 行李損失賠償責任
16.3.1. 除非是由於我方、 我方授權代理人的過錯所造成的, 否則我方對旅客的隨身行李(航班延誤導致的損害除外)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6.3.2.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旅客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 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我方不承擔責任。同時,對於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正常移動和合理碰撞所造成的行李磨損或破損,我方不承擔責任。
16.3.3. 我方對行李(包括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的毀滅、 遺失、 損壞或者延誤的責任限額將依據公約規定或不超過按本運輸條款第9.7款規定聲明的價值限額(除非我方能證明所聲明的價值高於實際價值)。
16.3.4. 我方對旅客行李損害的賠償在依據實際損害狀況賠償但其不能超過我方責任限額的原則上進行。旅客有責對自己行李證明實際損害。
16.3.5. 對於因我方或我方的員工、授權代理人的故意行為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卻疏忽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不適用上述責任限額。若該行為由員工或代理人實施,則須證明該員工或代理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實施了該行為.
16.3.6. 若旅客的行程受相關國家法律規範,則其行李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應依該法律對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的相關規定辦理。
16.3.7. 若旅客的行程不屬於公約界定且所在國未規定旅客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損害責任限額,我方將依據本運輸條款第16.3.3款的責任限額規定。
16.3.8. 若旅客行李的實際價值或重購費用超出我方責任限額,旅客可以辦理行李聲明(按本運輸條款第9.7款規定)或為其另行購買保險。
16.3.9. 若超額行李票上未載明行李的重量或件數,則推定託運行李的總重量或總件數未超過本公司根據適用法律及機票服務艙等所揭露的免費額度。
16.3.10. 對於行李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若我方能證明我方或我方員工、授權代理人(i)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 已經採取一切可合理措施而該損失卻仍發生,或(ii)無法採取此種措施的,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6.3.11. 旅客因其行李或其他人行李內裝的物品造成對該旅客的傷害或對該旅客行李的損害, 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因旅客行李造成對他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旅客應當承擔責任並對越南航空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16.3.12. 我方對因旅客託運行李內裝有本件第9.3.3款所列物品而旅客不為其辦理高價值行李運輸申報所造成的損失或同類物品的損害,無論我方是否知情,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6.3.13. 我方對因旅客不遵守第9.4.6款規定造成的行李損害,包括旅客無法領取行李或辦理行李手續或重新附掛行李識別標籤以搭乘我方與之未簽署聯程運輸合約的另一承運人的航班,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6.3.14. 我方對行李的損害不承擔責任,除非該損害的發生因我方原因導致的。若損害部分歸責於旅客過錯,則根據適用法律確認各方的責任。
16.4. 運輸延誤造成的旅客損害賠償責任
16.4.1. 我方對因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害的責任受公約約束。
16.4.2. 無論公約規定是否適用於旅客賠償要求,若我方能證明我方或我方員工、授權代理人(i)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 已經採取一切可合理措施而該損失卻仍發生,或(ii)無法採取此種措施,我方對旅客損失不承擔責任。
16.5. 其他規定
在不違反上述規定且無論是否包含在公約適用範圍內的前提下:
16.5.1. 我方對因我方遵守法律規定或旅客不遵守法律規定造成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
16.5.2. 除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我方賠償責任受旅客經證實的實際損害的限制並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
16.5.3. 若旅客在其精神或年齡或身體狀況可對旅客本人造成危險或危害的情況下接受承運,對於上述任一情況造成或其後果造成的任何疾病、受傷或致殘,包括死亡,我方不承擔責任。
16.5.4. 我方的任何責任免除或責任限制均適用於和有利於我方員工和我方授權代理人以及由我方承運的航空器的所有人及其員工、服務人員和代理。我方、我方員工和授權代理人所需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本運輸條款和相關適用法律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
16.5.5. 除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外,本運輸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排除我方根據公約和相關法律規定所享有的責任免除或責任限制。
16.5.6. 我方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異議和訴訟
17.1. 行李異議的提出時限
17.1.1. 旅客在交付行李地點領取託運行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行李已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證據。
17.1.2. 書面異議申請
在就託運行李的遺失、短缺、損壞、延誤提起訴訟前,旅客或其合法代表人必須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方提出異議:
17.1.2.1. 在行李短缺、損壞的情況下,在發現損害後立即提出異議和最遲自收到行李之日起7(七)日內提出異議。
17.1.2.2. 在一件或多件行李丟失的情況下,在發現損害後立即提出異議和最遲自本該收到行李之日起7(七)日內提出異議。
17.1.2.3. 在行李延誤的情況下,在有權收受行李的人收到行李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異議。
17.2. 對於旅客對服務質量、賠償要求的任何反饋、要求、異議 ,我方將在與本運輸條款和適用法律相符的原則上受理。旅客可以通過我方網站和客服熱線直接向我方提出反異議和反饋。
17.3. 起訴時限
對於我方對旅客、 行李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 旅客應當自飛機到達目的地、 應當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的兩年內提出(以其中較遲者為準)。具體時限計算方法由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生效與修改
18.1. 本運輸條款和承運人的規定可以隨時修改和補充。本條件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將與當局申報並在當局批准後依法公布。本條件在依法公布之日起三天後生效。
18.2. 我方的員工、雇員或代表均無權修改、調整或放棄本運輸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第十九條其他條件
我方在運輸旅客及其行李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將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標題和條款名稱
本運輸條款中各條款的標題和名稱僅為方便引用條款,並不用於解釋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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